【法改會】擬廢除與同性肛交相關的罪行 彩虹行動:遲得太離譜!

撰文:陳芷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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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今日(16日)發表諮詢文件,就改革涉及雜項性罪行的相關法律提出初步建議。諮詢為期三個月。當中的建議包括建議新訂一項意圖犯性罪行而犯罪的罪行,以取代現有的意圖作出肛交而襲擊罪,以及廢除一些同性或關乎同性的現有性罪行。
彩虹行動發言人Tommy仔指,他們過去17年一直爭取香港取消有關不公法例,法改會現時才諮詢是「遲得太離譜」,他認為應立即取消,而不是仍要用三個月時間諮詢。

法改會今(16日)發表諮詢文件,就改革涉及雜項性罪行的相關法律提出初步建議。(盧翊銘攝)

法改會表示,提出修訂是性罪行,其中一個原則是尊重性自主權和避免基於性傾向而作出區別。

因此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提出新訂一項意圖犯性罪行而犯罪的罪行,以取代現有的意圖作出肛交而襲擊罪。另外,委員會建議廢除一些針對同性或關乎同性的現有罪行,包括:意圖作出肛交而襲擊、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男子與男子非私下作出的嚴重猥褻作為,以及促致男子與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Tommy仔指法改會現時才提出修訂針對男同性戀者法來得太遲。(資料圖片)

彩虹行動發言人Tommy仔指,內地、台灣及澳門都沒有以上針對男同性戀者的法例,此等法例是源自英國,英國早於1967年通過同性戀非刑事化的法例,即成年男性在互相私下同意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不會被列為刑事罪行。香港則延至1991年才通過同性戀非刑事化的法例。即使如此,社會上仍有大量針對男同性戀者的法例,然而香港過去17年卻未有積極更新以上法例。

 

本地同性戀團體一直爭取同志平權,其中包括修改一些針對男同性戀者的法例。(資料圖片)

梁威廉案後8年 政府下調同性肛交合法年齡至16歲

2006年高等法院審判一宗名為由Leung TC William Roy(梁威廉)提呈司法覆核,質疑同性肛交合法年齡為21歲,比異性性交的合法年齡16歲為高,屬於性傾向歧視,違反《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高等法院最終判梁威廉勝訴,惟政府最終於2014年才把同性肛交合法年齡下調至16歲,與現時「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的法例限制於16歲以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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