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案】陪審團問何謂「意圖」? 官指可以是剎那間情緒影響

撰文:許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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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大年初二旺角騷亂,梁天琦等5人涉暴動案,陪審團退庭商議約17小時後,向法官詢問第一條問題,有關意圖的定義。法官指意圖不等於動機,意圖不一定是有周詳計劃,也可以是剎那間的情緒影響,並須考慮被告當時有做或沒有做特定的行為。

梁天琦每天都由荔枝角收押所押送到法庭 。(余俊亮攝)

陪審團突問何謂「意圖」

法庭於今午約五時開庭處理陪審團的問題。陪審團的問題是問有關第2至第6項罪名,即4項暴動及1項煽惑暴動的罪名中,控罪所指的「意圖」是否有特別的法律定義。

法官彭寶琴指,「意圖」沒有特別的法律定義,是一般的日常用語。決定被告的意圖時,需考慮被告當時有做或沒有做的行為,及有做和沒有做相關行為的影響;又需考慮被告有說或沒有說的話。

官指意圖不一定是周詳計劃

彭官又指,被告的意圖不一定是在周詳計劃下形成,可以是在剎那間或一時情緒影響下形成。控罪只要求控方證明被告關鍵時候的意圖,不是動機

而有關意圖和動機的分別,彭官舉例指,一個人為了不想見到患病親人受苦,而幫他了結生命,縱然他的動機是幫親人解除痛苦,但意圖則明顯是殺人。她提醒陪審團,基於已確立的事實基礎的推論,必須是唯一的合理推論。若陪審團就意圖能同時對被告作出有利和不利的推論,陪審團便不能採納對被告不利的推論。

案件編號:HCCC40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