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女案】女被告承認女兒未來港前 無掛住女兒

撰文:湯庸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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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歲女童在2015年4月輟學兩個半月後瘦得「皮包骨」,並因呼吸心跳停頓、而送院,疑她遭母親疏忽照顧導致身體潰爛及腦部永久受創案續審,男被告律師繼續追問她,女兒在內地未來港時,有沒有掛住女兒,女被告答「無」,律師續問,若她對男被告的印象是個言而無信,且會施用暴力的人,為何仍把女兒交給他照顧,女被告稱只是應男被告指示行事而已。

女被告王榮汶盤問下認無記掛女兒。(資料圖片)

直認不掛住女兒

代表男被告的律師下午繼續盤問女被告王榮汶,律師問女被告,當時正準備接女童來港居住的時間,會否很掛住女童?女被告沒有正面回答,只表示男被告稱很掛念女童,不能將時間混為一談。律師再問她:「係咪好掛住女童?」女被告才說:「我冇」;又稱當初是男被告求她,並稱會全心全意照顧女童。

大狀問及有關為何男被告在女被告心目中是一個言而無信、及經常虐打她的男人,她仍會把女童交給男被告照顧;女人只重覆稱受男被告指使便照做。

犯偷竊為孩子偷食物

大狀又質疑王聲稱於2014年4月店舖盜竊是為了餵哺子女,指出她所偷的物品中,只得乳酪和砂糖是食物。女被告說:「呢啲係畀小朋友食,有時肚餓都會拎嚟食,要嚟煮野食。」大狀續問:「保鮮袋唔會食卦?」女被告說:「但都係用喺家庭。」

堅稱無交過罰款

大狀接著問男被告偷了她7000元後,當時是否已無錢,女被告答「是」。大狀再問她如何支付偷竊罪的罰款及保釋金,女被告即否認曾支付任何款項予法庭;即使大狀指法庭記錄顯示她有支付罰款,女被告仍繼續否認。

指接女童放學者另有其人

大狀遂向女被告指出,女童由內地來港後,一直由女被告帶女童到幼稚園面試,並接送女童上學,女被告否認。大狀又問女被告對幼稚園及老師有否印象時,女被告答:「佢認唔認得我,我控制唔到,但我認唔到佢,佢鐘意點樣講,咪點樣講。」她又指,2名老師指女被告接女童放學,那並非她本人,又說:「陳校長形容嘅個位人係有化裝、曲頭髮、有唇膏,穿著有錢,我唔係呢種人。」

女被告王榮汶(42歲)及男被告凌耀忠(52歲),二人均報稱無業。女被告被控一項殘暴對待兒童罪,另二人同被控一項企圖誤導相關人員並涉妨礙司法公正罪。控罪指女被告於2015年4月至7月,疏忽照顧她7歲的女兒;兩被告同被控於同年7至9月,誤導醫生、社工及警員等有關她們女兒的狀況。

案件編號:HCCC7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