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百科】為何梁天琦判刑 遠高於六七暴動參與者?

撰文:林劍
出版:更新:

2016年大年初二旺角騷亂案,梁天琦今日(11日)被判入獄6年,盧建民入獄7年,至於另一名被告黃家駒入獄3年半,是歷次騷亂案審訊之中,判刑最重的一批。
與旺角騷亂案的相關的暴動罪判刑,全部至少兩、三年「起錶」,但翻查資料,六七暴動期間左派群眾放火、放炸彈、殺警察等,但總體而言判刑都不及梁天琦重,很多人都只被判一、兩年左右,予外界觀感,可能會覺得六七暴動性質更嚴重,但判刑有明顯差別。
這是因為暴動罪是在六七暴動後才加入《公安條例》,因此在法律上較難直接對比,加上港英政府在六七後對較重刑的被告從寬處理。環顧過往香港暴動罪成的事件,被告最終判囚的刑期都相對重。

六七暴動距今已逾50年,當時群眾放炸彈、燒巴士。(資料圖片 / 美聯社)

六七前法例較分散 其後才加「暴動罪」

在六七之前,港英政府對暴動之類的大型社會治安事件,應對法例比較零散,散落在當年的簡易治罪條例、維持治安條例、舊版《公安條例》等,並沒有專門法例應付大規模的騷亂。而暴動罪是在六七暴動後,1970年才加入《公安條例》,訂明如果非法集結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參與集結的人也屬集結暴動,可被判暴動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六七暴動歷時8個月,據估計死亡人數至少51人,包括多次警民衡突、非法禁錮、縱火、放炸彈等行為。其中嚴德偉(譯音)被指於1967年5月17日,在南九龍裁判署外面帶領一群暴動人士,並鼓動群眾向警方投擲雜物,歷時約5小時。最後他被判罪成,入獄兩年,上訴遭駁回。

梁天琦被判囚6年。(資料圖片)

《消失的檔案》導演研究:六七被告獲港督從寬處理

據六七暴動紀錄片《消失的檔案》導演羅恩惠過往撰文指出,1967年7月11日及12日晚上,警方宵禁期間,約百人在灣仔莊士頓道與軒尼詩道交界集結,向警方擲石及玻璃樽,29人被捕,被控以「非法藏有武器」、「非法集會」及「暴動性集會罪」。但其後,最重刑的被告也只被判囚18個月;另據當年的傳媒報道,兩名男子於東區電車軌上堆放物件燃燒,最後被判囚18個月及21個月。

1969年《華僑日報》的報道亦指出,當時本來有11名犯人被判入獄4至5年,但在1969年5月,時任港督戴麟趾爵士接受「監犯徒刑審查委員會」建議,對11名被判有期徒刑4至5年的被告減刑。但報道並無直接提及他們具體犯的是什麼罪。

喜靈洲暴動案 最重曾判十年

在1970年後,香港暴動罪成的案例,不計算今次旺角騷亂案,只有1989年白石船民中心暴動以及2000年喜靈洲戒毒所暴動及縱火案兩宗。前者被告原審判囚9個月,但律政司覆核刑期後改判5年;後者案中8名被告,分別被判囚至9至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