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角六旬拾荒婦嘆被欺負 垃圾袋放低地上兩秒 便衣食環即票控

撰文:陳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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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屆六旬的一名拾荒婦昨(23日)於北角拾荒期間,在一處放下垃圾袋,正準備從附近推來手推車運走垃圾時,被便衣食環署人員票控亂拋垃圾,獲發罰款1,500元的告票,在事主拒交出身份證時,食環人員更即時召軍裝警到場處理。
事主指自己放下垃圾袋不足兩秒,便遭人檢控,怒斥「唔通真係我呢啲阿婆好蝦啲咩?」又指自己拾荒時會將垃圾及可回收物分類好,狠批食環人員不檢控真正亂拋垃圾的人。
食環署回覆《香港01》查詢時指,任何人士在公眾地方棄置垃圾均屬違法,又強調法律面前,理應一視同仁,現時法例並無豁免某些人士例如是拾荒者或長者不受檢控。

被食環署檢控的拾荒者是年約六十多歲的蘭姐,社交網站專頁「拾平台」今日(24日)凌晨公布事件,蘭姐是在昨晚8時半左右在北角道一帶收集發泡膠箱和紙皮箱,由於回收物品數量多,店舖又分散,因此她需要以「螞蟻搬家」的方式,靠一輛手推車分段搬運。

放下垃圾袋僅兩秒即被食環票控

蘭姐透露,正當她將一個黑色膠袋放在一處地上,轉身從15米外推來手推車將垃圾袋運走棄置時,有兩名便衣食環人員表露身份,指她棄置垃圾,要求她交出身份證以作票控。蘭姐強調,從她放下垃圾袋到食環人員出現,整個過程不足兩秒,雖然她即場向食環人員解釋事件,但兩人未有理會,亦在蘭姐拒絕交出身份證時報警,由兩名軍裝警到場處理,最終食環人員引用《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條例》票控蘭姐在公眾地方棄置垃圾,開出罰款1,500元的告票。

不時有人會將大型垃圾放置在垃圾桶旁,蘭姐批評食環署人員不檢控真正製造及棄置垃圾的人。(受訪者提供)

「拾平台」成員趙日輝透露,蘭姐在上址拾荒已逾十年,一直有為店舖的垃圾做分類,收集可回收的物件,並將無用的垃圾棄置在垃圾站。蘭姐獲發告票之後怒斥,每晚均有人在街道上的垃圾桶旁棄置垃圾,但食環人員從未檢控,質問「唔通真係我呢啲阿婆好蝦啲咩?」

趙日輝又稱,蘭姐曾引述兩位到場的軍裝警叫她上庭時跟法官解釋,若有需要作證可請警員出庭,不過她反問「到時真係有得講咩?」認為可申述的機會不大。

食環署指法律面前一視同仁 按證據採取執法行動

食環署回覆查詢時表示,違反清潔法例的專責執法小隊昨晚在北角渣華道一帶巡邏時,發現涉事女士在公眾地方棄置垃圾,遂根據現場證據擬向她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時,惟對方拒提供身分證明文件,遂尋求警方協助,終取得其個人資料,並作票控。食環署強調,法律面前,理應一視同仁,任何人士在公眾地方棄置垃圾均屬違反清潔法例,有關人員會按實際情況及證據是否充分而採取執法行動。

根據《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第570章),任何公職人員如有理由相信某人正犯或已犯某表列罪行(包括將扔棄物或廢物棄置在公眾地方),可向該人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讓該人有機會繳付就該罪行而訂明的定額罰款,藉以解除他可能因犯該罪行而被定罪的法律責任。在定額罰款制度下,違例人士可提出申辯。如違例人士意欲就有關法律責任提出爭議,本署會與司法機構聯絡安排聆訊,由法庭裁決有關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