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國珊上訴遭駁回 法官判詞:立會設公眾席 非為市民表達意見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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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國珊在立法會示威定罪的上訴遭駁回。(資料圖片)

西貢區區議員方國珊,2014年5月與其助理在立法會旁聽工務小組會議時展示示標語及喧嘩,令會議中斷,因而被裁定違反立法會發出行政指令等3項罪成。方及其助理不服早前在高院提出上訴,法官今(5月19日)駁回二人的上訴。

上訴人方國珊及方裕政,被指於2014年5月7日,在立法會工務小組討論擴建將軍澳堆填區時,在旁聽席出示標語表示反對訴求,會議須中斷。兩人去年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各被判罰款2千元。

二人在上訴時指,會議上賦予主席權力去命令任何人妨礙會議的人士離開公眾席,認為毋須把涉案的行為刑事化。她的助理更稱當日只是想扶着快要跌倒的保安人員,並非意圖妨礙立法會人員。

律政司的代表則指,市民在立法會公眾席不享有絕對的示威權利,設立限制並無侵害市民的權益。

法官黃崇厚在判詞指,他認為立法會設立公眾席,用以彰顯立法會會議須公開進行,非為市民表達立場和意見而設。他又不同意這些情況並無訂立罪行的必要,他稱不難想像在立法會會議出現一些狀況,刑法才會有足夠的阻嚇力,並指有時甚至必須執行刑法,才可令狀況平息,故認為相關規管是合理的。

案件編號:HCMA66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