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經緯上訴】控方指朱無理地認定事主具侵略性 朱求有條件釋放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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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警司朱經緯佔領運動執勤時用警棍揮擊途人,被判囚3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今(9日)於高等法院續訊,控方陳辭指朱從未見過事主,卻無理地認為事主具侵略性,認為原審官已考慮到各方因素,認為朱並非使用最低程度的武力才把朱定罪。朱的律師則反駁指事主並無受傷,可見武力並不嚴重,又指朱在過去四年飽受壓力,希望法庭能改判他有條件釋放。法官把案押後至下月14日裁決。

朱經緯的律師上訴時指控方須證明朱當時企圖用過份武力才能把朱定罪。(余俊亮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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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朱無故認為事主具侵略性

代表律政司的律師今早陳詞,並反駁朱一方的說法,並指事主鄭仲恆當時在朱面前經過,朱無必要從後用警棍揮打,原審認為朱並非使用最低程度的武力,且朱稱事前沒見過事主,原審法官亦有作考慮,故原審官並非如朱所言,只信納事主的說法,又指朱從沒見過事主,卻無理地認為他有侵略性。

朱的律師即作修正,指朱只認為鄭「有侵略性」,不是說「非常有侵略性」,而侵略性不是指其舉動,而是他不願離開、喝罵警察的態度。

辯方指事主根本沒有受傷

朱的律師續指,事主遇襲當日沒看醫生,他後來看醫生只是為了取得傷勢照片,以作指控,該些照片也經傳媒報導。影片可見鄭的頸部沒受襲,事主所謂的左頸受傷,並非朱所造成。她更直指事主根本沒有受傷,認為結果最能反映武力是否合理,亦證明朱當時使用了最低武力。

朱的律師又提到,事件至今已有4年,傳媒廣泛報導,更曾有記者跟著他去餐廳吃飯,令朱飽受壓力。她又說,如法官所見,庭外有很多群眾,朱難以離開,而朱已在囚16天,希望法官能改判朱有條件釋放。

有條件釋放須擔保期內行為良好

根據《裁判官條例》,有條件釋放,即法庭認為被告所犯罪行不嚴重,可不判任何懲罰,但可要求被告以不高於2千元作擔保,並在不多於3年時間內要保持行為良好。若擔保期內再犯事,被告須要支付擔保金,並根據原有之罪行再判刑。

官押後下月14日裁決。

58歲的朱經緯,被控於2014年11月26日晚,在旺角彌敦道上海商業銀行外襲擊鄭仲恒。

案件編號: HCMA7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