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被箍頸後癱瘓亡案 陪審團需考慮警員箍頸是否蓄意 料明退庭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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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的士司機陳輝旺於6年前與乘客生車資糾紛,被押上警車時疑因遭警員箍頸,導致頸椎移位及全身癱瘓,留院一個月後因併發症離世。死因庭裁判官今(23日)午續引導陪審團,就各項死因裁斷給予指引,並指若相信警員稱箍死者頸部非蓄意,便不應裁斷司機是非法被殺。裁判官預計明日會完成引導陪審團,陪審團將退庭商議。

各代表對致傷時間及情況有爭議

死因裁判官嚴舜儀指各律師代表均同意陳輝旺(下稱:陳,終年65歲)因外力致頸椎移位,損害中樞神經,惟對致傷時間及情況有爭議。法醫高永富曾指,頸傷本身並非致命,但陳因頸椎受損癱瘓,長期卧牀引發支氣管肺炎致死。

裁判官就死因判決給予指引,著陪審團先考慮陳會否非法被殺。她向陪審團說明,須確信以下四項元素,才可判定陳被非法殺死。第一,警員林偉榮所為傷及陳的頸椎,以致其中樞神經受損,令他長期臥床引發併發症死亡,第二,警員所為屬蓄意;第三,警員所為屬危險;第四,警員作為是非法。

死者遺孀(左二)

警員承認屬不合法武力 需考慮是否蓄意

裁判官續指,警員林偉榮的證供顯示他知道箍頸會有危險,並屬不合法武力,故陪審團只需考慮第一及第二項元素。裁判官提醒陪審團,須在毫無疑點的情況下,才可作出非法被殺的裁決。她舉例指,該警員供稱原本打算以手環繞死者的胸口,但因死者掙扎導致他意外地箍住頸部。若陪審團認為警員證供可能是真的,即警員行為未必是蓄意,便不應裁斷陳是非法被殺。

 

若未能裁定死因 可判死因存疑

至於陳是死於不幸、意外抑或自然,裁判官著陪審團可衡量各證供的可能性作判斷。她指,陪審團就各項死因所作的因果推論過程應該相同,只是舉證的標準有異。如陪審團未能裁定死因,可判定此案死因存疑,但裁判官提醒陪審團應盡量達成一致裁決。

裁決官再指,陪審團可就死因作出建議。死者家屬曾投訴警方將陳送院時沒即時通知其親人,而警員亦謂警隊沒有教授搬抬不合作人士的方法。

案情指,的士司機陳輝旺於2012年11月11日在西隧收費亭因車資與乘客爭執。警方接報到場,見事主情緒激動,將事主制服在地上,扣上手銬。陳被押上警車期間,遭警員箍頸凌空向上提。陳被送院治理,入院兩日後發現其頸椎第五、六節移位,令他脊髓受壓。陳接著四肢癱瘓,留院治療一個月,最終於同年12月12日,因長期臥牀而引致的支氣管肺炎逝世。

案件編號:CCDI-477/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