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民掟杯案 律政司不提上訴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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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於2014年7月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上,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掟杯,前年被裁罪成判囚兩周。黃不服上訴,最終於上月27日由高等法院裁定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刑期,當庭釋放。律政司經考慮法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報告後,決定不會為此案提出上訴。

律政司今決定不就黃毓民擲杯案提出上訴。(資料圖片)

律政司指上訴無法律基礎

律政司發言人今早回應《HK01》查詢指,考慮法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後,認為沒有法律基礎就本案提出上訴。隨著律政司不會上訴,已擾攘達四年之久的黃毓民掟杯案最終以黃毓民上訴得直畫上句號。

黃毓民向梁振英方向掟杯 被控普通襲擊罪

2014年7月,當時仍是議員的黃毓民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上,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方向掟玻璃杯,玻璃碎片近散佈梁附近位置。梁有在場收起碎片並報警,黃毓民因而被控普通襲擊罪,他前年在東區法院被判罪成,入獄兩星期。

不服判決 上訴後得直

黃毓民不服判決,上訴至高等法院得直,獲撤銷控罪及刑期。法官在判詞指,從閉路電視所見,梁當時氣定神閒,既沒有理會甚麼東西引起聲響,也沒有關心旁人有否受傷,與他聲稱「freeze咗」說法不太相符;初審時裁判官亦未考慮黃當時的議員身份。由於玻璃杯並無擊中梁,加上不能抹殺黃當時是向主席台方向擲杯,支持黃並無襲擊梁的意圖,裁定黃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60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