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規會批准已整幢改裝工廈 可申請為期5年過渡性房屋

撰文:黃雅盈
出版:更新:

城市規劃委員會今(26日)日公布,同意將運輸及房屋局轄下專責小組統籌,位於市區及新市鎮地區的永久建築物,包括在「商業」、「綜合發展區」、「其他指定用途」註明「商貿」,以及「住宅」地帶內已整幢改裝的工業大廈,作為不超過5年的過渡性房屋,並視為屬分區計劃大綱圖內經常准許的臨時用途。

施政報告提出部分工廈可改作過渡性房屋。(資料圖片)

新一份施政報告提出,准許改工裝工廈符合一定條件後,可作過渡性房屋出租,為期不超過5年。

城規會今日公布,因應新政策,可基於4個原因認同整幢改裝工廈可作為過渡性房屋,成為經常准許的臨時用途,當中包括提供臨時居所,以紓緩輪候公屋家庭和其他居住環境惡劣人士的生活困難,這類房屋會在有更多永久性房屋供應下逐漸消失;

其二,運房局的專責小組會負責監察過渡性房屋,並確保不會成為永久用途;同時,5年或以下的固定租期可註明於由地政總署批出的特別豁免書;另外,申請延長此規劃體制下的協定租期,將根據提交申請的時間作評估,在永久建築物內過渡性房屋的每次租期不可超過五年。

城規會強調,未經專責小組統籌的過渡性房屋,以及在永久建築物的其他臨時用途,除非城規會同意其為臨時性質,否則可被視為永久用途。如有人欲擬議作臨時用途,可根據相關大綱圖的規定,透過規劃申請制度向城規會作出申請。

另外,城規會今(26日)日亦公布修訂,2019年起,所有向城規會提出申述或意見的人士,包括申述人/提意見人/進一步申述人,或其獲授權代理人(包括機構或關注組織的代表),都必須提供其香港身份證/護照上所示的全名及號碼(首4個字符),以核實身分。

獲授權代理人亦須提供由申述人/提意見人/進一步申述人簽署的授權信件正本。新的要求是要進一步確保《城市規劃條例》下的制訂圖則過程恰當,並不會影響任何人士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提交申述或意見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