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丁屋覆核案續審 政府:相關條例屬歧視 但不等於違法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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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早前入稟,要求法庭覆核丁屋政策,成為首宗挑戰丁權的司法覆核案,案件今(4日)於高等法院續審。政府方的代表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基本法)第40條的傳統權益明顯包括丁屋政策,而他亦承認有關條例只有原居民可受惠,實屬歧視,但他認為歧視不等於違法,只要權益有合法目的及合符比例則不屬違法。

本案申請人為郭卓堅,及其後申請加入訴訟獲批的社工呂智恆,答辯方為地政總署署長,鄉議局被列為利害關係方。

李柱銘:不能將習俗解讀為法律

代表申請方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答辯方雖稱丁屋政策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但李柱銘稱,答辯方沒可能直接以第40條去闡釋其合法性,答辯方要證明有關政策合法,繼而證明政策合符條例所指的4個元素,才可以推論至丁屋政策事實上受第40條所保障。

申請方昨提出丁屋政策不可能追溯至清潮,李柱銘今繼續解釋,即使追溯至清潮,當時村民在建屋前只知會鄉紳,有關做法在大清律例底下屬非法,答辯方亦不能將一個習俗解讀為法律。

余若海:《基本法》所提及的傳統權益包括丁屋政策

代表答辯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辭時,引述多份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文件,在討論編寫《基本法》第40條時,即使有持分者支持或反對保留原居民的傳統權益,他們討論的事項也是圍繞丁屋政策,所以第40條所提及的傳統權益明顯包括丁屋政策。

余若海承認若一個權益並非所有人均可享有,就屬於歧視,而第40條中有關權益只有原居民可受惠,與公平原則相違背,實屬歧視,但他認為歧視不等於違法,亦同意只要該政策有合法目的及合符比例,則不屬違法。

案件編號:HCAL26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