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承諾修例後確保安老院舍人均最低面積 政府避答如何兌現諾言

撰文:陳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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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中獲通過的《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修正案,刪去訂明長者護養院最低人均面積為6.5平方米一條,當時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在會上承諾,政府會確保刪例後人均面積不變。
不過陳肇始今日(5日)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提問時,並無提出具體措施履行承諾,僅指會將護養院的規管標準「適當地納入現有的《安老院實務守則》」。

陳肇始上月中就《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發言時承諾,政府會確保修例後院舍人均面積維持在6.5平方米。(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工黨立法會議員張超雄向食物及衞生局提問,在舊有條文被刪走後,政府打算以甚麼措施確保長者護養院的最低人均面積為6.5平方米。食衞局局長陳肇始回答時表示,會在《私營醫療機構條例》有關護養院條文實施後, 將有關護養院的規管標準適當地納入現有的《安老院實務守則》,未有解釋「適當地納入」的規管標準有無包括人均樓面面積。

當局透露,截至2018年11月1日,本港有45間長者護養院根據《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 第165章註冊,提供5,657張床位,惟當局無統計護養院的樓面面積,亦無回答是否備存人均面積的資料。

上月底有消息指,政府建議將高度照顧院舍最低人均面積的法定要求,由現時的6.5平方米增加至9.5平方米,惟過渡期長達10年,料19年2月為修例建議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