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藐視法庭】終院指特定意圖有爭辯之處 惟不適用於黃浩銘案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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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佔旺清場期間被指阻執達吏執法,從而被裁定藐視法庭罪成的黃浩銘,雖然已服滿4.5個月刑罰,但他仍就定罪提終極上訴,終審法院日前拒批上訴許可,今(21日)頒下裁決原因。終審法院認為黃浩銘提出需要證明有特定意圖犯罪這點,的確有可爭辯之處,但他明知違反禁令仍選擇去做,故特定意圖在本案中並不適用。

黃浩銘想就特定意圖作上訴依據,惟終院指這論點在其案上並不適用。(資料圖片)

上訴人黃浩銘指考慮是否能以刑事藐視法庭入罪,必須證明有特定意圖犯案這一點。終院法官判詞認同這確有可爭辯之處,惟這論點對本案的裁決並無影響,因為黃明顯知道違反禁制令的後果,當日即使聽到多次警告,仍選擇違反禁制令,就如上訴庭所指,上訴人是有預謀阻執達吏執法。

曾考慮批出上訴許可

法官稱曾一度考慮批出許可,因為黃在聆訊中稱尚有數宗同類案件正等候上訴,但事實上卻只有一宗就刑期上訴的案件正等候處理。法官強調,下級法院就法律上的分析不一定正確,下級法院就犯罪意圖的裁決亦不應視為最終決定。

案件編號:FAMV5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