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藐視法庭】難解原審官判刑準則 七旬漢上訴減刑得直即釋放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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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旺清場期間一名七旬漢因未按禁制令離開,被指阻執達吏執法,早前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被判入獄4個月。七旬漢認為判刑太重,上訴庭今(27日)處理其減刑申請,並認為上訴人非事件的組織者,其行為亦非最嚴重,難明原審官判刑時的基準,故裁七旬漢上訴得刑,並減刑至13天,即他已服刑的日數,故可即時釋放。

曾舉橫額被指積極參與

上訴人劉鐵民,73歲,因在佔領區內舉起「我要真普選」橫額,並站於警方防線前面,被原審法官指他屬「積極參與」佔旺,故被判囚4月。劉服刑13天後,獲准以各1萬元的現金和人事擔保保釋,等候上訴。他今日未有到庭應訊,律政司代表指已與劉失去聯絡,本想先處理其違反保釋一事。惟上訴庭法官指控方聽取裁決結果後,或另有打算。控方得知劉可即時獲釋後,亦未有再跟進違反保釋條件的事宜。

上訴庭法官在判詞指,對比案中其他被告的案情及判刑後,認為劉並非案中的組織者,判刑不應如屬組織者如鄭錦滿般重,而鄭是在認罪後被判入獄3個月,原審官判劉入獄4月並不洽當。法官又認為,劉的案情與另一名被告翁耀聲相似,而翁遭判監2個月,但准緩刑18個月,以及罰款1.5萬元。翁在案中有穿上印有標語的T恤,並以大聲公作出廣播,難以理解為何原審法官會視翁的案情較劉輕。故裁定原審法官犯錯,並判劉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CACV53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