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健案】警員指片未見同打扮男子 憑外型步姿推斷口罩男是林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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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成員林子健前年聲稱被擄走及在大腿打釘,事後卻被指虛報被擄案續審,警員作供稱,他們除了有聽林聲稱被擄走的口供外,亦有參看案發現場附近的閉路電視錄影,並根據林的外型、樣貌及步姿,及比對期間路上的人,認定一名邊行邊戴口罩和帽的男子是林,並從影片推斷林當日行經路徑。惟辯方質疑控方未有足夠基礎 證明片中人全是林。

警員林錦華稱有根據林子健的外型、衣著及步姿去比對片男子。(林樂兒攝)

被告林子健,44歲,否認一項明知而向警務人員虛報有人犯罪,指他於2017年8月11日在瑪麗醫院向偵緝警員黃繼霈虛報自己8月10日在咸美頓街至碧街之間的砵蘭街路段遭拐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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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錄片推斷被告行經路線

控方傳召被委派查看閉路電視片段的警員林錦華,講述他從片中看到疑似被告的男子出現,又觀看被告聲稱被擄走後召開記者會的片段。警員稱,他有向砵蘭街的飛龍球衣專門店索取閉路電視片段,因店舖的鏡頭有不同角度,他遂按被告的外型、樣貌及步姿,於其他片段來辨認被告,並擬定其當日的活動路線。

指貌似被告男子邊行邊戴帽及口罩

他形容被告穿深色上衣及短褲,背囊近拉鏈處有紅邊,而片中並無其他人作同樣打扮。他又對比鏡頭時間,及實地考察地理位置,以畫出被告的路線。他指被告離開球衣店後南行,越過咸美頓街,經過深仔記時,戴帽的被告一邊行,一邊穿口罩。警員謂,被告行經碧街方向後,再折返往北行。

辯方爭議片中人非被告

按同意案情,辯方未有爭議警方在被告住所的閉路電視片段中認出被告。惟辨方強調,控方沒有足夠基礎指認其他片段中的人物為被告,指警員繪畫的路線有猜測成分。

聆訊下周一再續。

案件編號:KCCC255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