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明採訪仍被打 《明報》前記者指警違《人權法》 入稟索償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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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旺角騷亂期間,時任《明報》記者鄧力行遭警員毆打,他其後向警方報案,警察投訴課經過逾兩年調查,於去年七月把其指控列作分別「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和「無法追查」。鄧力行今(4日)入稟區域法院直指警務處違反法定責任及《香港人權法》,要求索償。

原告鄧力行,被告為警務處。原告在入稟狀指出,他2016年2月9日凌晨採訪期間,在表明記者身份的情況下,被警務人員從雙層巴士上層拖下車,又被警務人員壓在地上,以警棍毆打及遭腳踢,有關警員當時正受警務處的指示行事,認為有開警員及警務處違反法定責任及《香港人權法》,要求索償。

案件編號:DCPI46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