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和小學洩試題案 控方以查google maps犯案作例 官指不相關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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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和小學4名教師以手機拍下入學試題,試題最終被洩漏,4老師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但全被裁定罪不成立。控方曾向高院上訴,亦遭駁回。律政司不服,認為控罪定義有待商,提出終極上訴,案件今(26日)在終審法院聆訊,控方認為,使用電腦作犯罪或不誠實行為,皆可用此法檢控,又舉例指劫匪用google map,查逃走路線也屬犯法,惟法官即指看不出劫匪的例子與本案有何關係,又指出這例的立法原意並非如此,最後決定押後裁決。

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爭拗凡用電腦作不誠實行為都可用此例。(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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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用自己手機傳送裁罪脫

上訴人為律政司司長,答辯人為協和小學洩露試題案的4名被告,依次為教師鄭嘉儀、曾詠珊、黃佩雯,及曾的舊同學余玲菊。早前的高院判詞指,「取用電腦」(obtain access to a computer)與「使用電腦」(use a computer)不同,並為4名被告用自己的手機拍下,並傳發試題未有干犯罪行。

控方:用自己的電腦也可違法

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陳詞指,此案涉及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法律議題,即法院該如何界定《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c)條中的犯罪行為之範圍,尤其是該範圍是否僅限於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從電腦中提取及使用資料。梁認為從字眼及立法原意看來,若有人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使用電腦,不論獲得授權與否,即屬違法,故使用的是自己或他人的電腦均無分別。

控方以劫匪用google map作例

他又指,該條例是補充《電訊條例》第27A條等相關條例,以阻止有人不恰當使用電腦。梁又舉例指,刧匪以google map查找逃走路線,也算犯法。

霍兆剛常任法官質疑梁的例子如何有助打劫,又與電腦罪行何干;首席法官馬道立亦謂這只是犯人在犯案期間使用電腦,不解兩者之間的關係。

官指立法原意在闖入他人電腦

另一名法官范禮全續問,如單憑使用電腦來定罪,若有人拿電腦擲向他人又是否屬與電腦罪行有關,梁則回應這不屬於電腦罪行。至於立法原意,法官提到當年的立法局文件是針對闖入他人電腦,以竄改數據、損毀程式等罪行。

辯方亦質疑,若這控罪不能作成「百攤」控罪,並指若依控方的詮譯,會出現可笑或危險的情況。法官最後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FACC 2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