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終極上訴】律師:錯誤決定裁定成行為失當 是危險的事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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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曾蔭權被指在處理數碼廣播牌照時,與申請牌照公司的股東洽談租約而未有向行政會議申報,從而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並被裁定罪成。已服畢一年刑期的曾,今(14日)在終審法院就其定罪提終極上訴,其代表律師指,曾在決定未作申報中,可能犯了錯誤,然而把這個錯誤的決定裁定為行為失當,卻是件危險的事,再者,法官在指引時,亦未有把何種利益衝突要申報作指引。

曾蔭權就其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作終極上訴。(歐嘉樂攝)

與曾太拖手到庭

曾蔭權去年12月已取得終審的上訴許可,但他未有申請保釋繼續服刑,至本年1月刑滿出獄。曾今早和曾太鮑笑薇拖手到庭,面露微笑,他的幼子曾慶淳、胞弟曾蔭培夫婦及胞妹曾璟璇亦親臨旁聽。

控罪指曾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以特首及行會主席的身份,參與處理雄濤廣播的牌照等3 項申請時,未有向行會申報,而他當時正與雄濤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物業在談租約。

認為與黃當時在作商業交易

代表曾蔭權的英國御用大律師萬江儀今陳詞時,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遺漏一個重要的控罪元素,就是曾蔭權在案發時是否知道其不申報行為屬不合法。曾江儀指,曾蔭權當時認為自己和黃楚標談租約是真實的商業交易,租金是合乎市價,因此不作申報。萬江儀指曾做錯決定,但把做錯決定視為行為失當是危險的事。萬又指,魯莽而無申報並不屬違法,明知而不報才是違法。

未就利益衝突作指引

此外,萬江儀指陪審團未能就首項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達成有效裁決,案中未能建立貪污元素。而在欠缺貪污元素下,原審法官應指引陪審團什麼利益衝突需申報、會引致的嚴重性等。惟原審法官未有提供相關指引。

馬道立指申報租約是常識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卻稱,他認為曾蔭權無疑是故意隱瞞他與黃楚標的關係,更指披露租約實屬「常識」,而原審法官已多次提到相關控罪的犯罪元素,認為萬的批評並不準確。但萬即補充,曾不需披露租約,因租約乃根據市場價格而定,他亦沒受任何優待。

非常任法官紀立信亦問違反職責與違法有何分別?萬江儀指兩者嚴重程度有別,儘管有利益衝突,仍要考慮情況是否嚴重至濫權瀆職。 

認為案件不應再重審

萬江儀指曾的定罪並不穩妥,應該被撤銷。她又指考慮曾已服完所判的刑期,案件亦曾經重案,因此若終院批准其上訴,反對把案件發還重審。

曾原被控2項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和1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他於2017年的審訊中,只被裁定1項行為失當罪成,被判囚20個月。控方有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重審,仍未能達至大比數裁決,控方未再提重審。而上訴庭去年亦准曾刑期減至12個月。

案件編號:FACC 2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