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懶人包】煮一個杯麵時間 解讀修訂內容

撰文:邱靖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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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修訂引來滿城風雨,特首林鄭月娥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經常在立法會上指社會對修訂《逃犯條例》存在誤解。即點擊影片,以煮一個杯麵時間,看看《逃犯條例》的內容到底是甚麼。

目前香港只與20個地區簽訂,長期移交協議,其他地區提出移交疑犯請求須逐個個案經立法會審批。但由於回歸時法例「本地化」期間,沿用回歸前既安排,所以現行條例一律不會處理內地、台灣同澳門的請求 。於是港府提出修例,如果成功通過,全球所有司法管轄區都可以向香港提出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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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時將會由特首把關,疑犯必須涉嫌在移交地干犯指定37項,而最高刑期是7年或以上的刑事罪行。特首會授權法院判斷,個案是否夠表面證據,之後會發出拘捕令,特首再考慮疑犯移交後的權利,最後發出移交令。

政府會與移交地協議保障疑犯人權,不可用其他罪名懲處疑犯,即不能用「販毒」控罪提出移交,但最後因為「尋釁滋事」被懲處,而移交地也不可將疑犯再移送其他國家。

修例定明不會移交涉及政治案件的疑犯,亦必須由中央機關提出請求,行政與司法會分開。不過外界憂慮內地會以其他罪名要求移交政治犯。

立法會12日會就修例恢復二讀辯論,一度盛傳本月27日會表決,到底政府在這場表決將是輕鬆通過,還是進退兩難?有政界中人指,民情可能是一個重要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