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盤安全主任踢小唐狗 被判簽保守行為 官警告再犯或判囚

撰文:朱幼麗
出版:更新:
被告劉國華原被控虐畜但准簽保守行為及撤銷控罪。(資料圖片)

地盤安全主任在辦公室踢一隻兩個月大唐狗,令狗隻反覆滾地,原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案件今早在觀塘法院開審,控方接受安全主任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裁判官考慮被告沒有相同案底,准他以5千元守行為兩年,撤銷原有控罪,但告誡被告不要再犯,否則有機會被判入獄。

被告劉國華,55歲,原被控於今年1月25日,在秀茂坪順利邨道近觀塘上配水庫建築地盤寫字樓內,殘酷地踢一隻狗,導致其受到不必要的痛苦。

控方早前透露,被告為涉案地盤的安全主任,該小狗由被告同事收養,員工疑被告有對小狗作出不當行為,事件轉交愛護動物協會及報警,調查後發現辦公室閉路電視拍到被告涉嫌曾踢小狗,令小狗直撞桌子,在地上翻滾。

案件編號:KTCC312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