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圍泥頭山】工程承建商罪成罰15萬元 外判商缺席押後訊

撰文:蔡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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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圍嘉湖山莊泥頭山由3月發現至今仍未清走,今日(8月16日)一名涉案承建商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被判處罰款147,000元。而另一名被告,即外判商則沒有出庭,案件押後至9月13日再訊。另一方面,發展局已完成2宗覆核申請,決定確認發出「恢復原狀通知書」的決定,下令部分區域須恢復原狀,而目前仍有2宗覆核申請有待完成。

泥頭山今早仍見早前被人鋪上的草皮。(李月民提供)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調查後發現該土地平整工程沒有採取《空氣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塵埃)規例》要求的措施,防止散發塵埃;亦發現有非法擺放建築廢物情況,當中涉及政府及私人土地,違反《廢物處置條例》。環保署提出起訴工程承建商,共9項違反《空氣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塵埃)規例》及5項違反《廢物處置條例》的控罪,以及外判商一項違反《廢物處置條例》的控罪。今日一名承建商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被判處罰款147,000元。而另一名被告(外判商)沒有出庭,案件押後至9月13日再訊。

元朗區議員李月民表示,今日接獲發展局回覆指,四宗覆核「恢復原狀通知書」的申請,局長已完成覆核其中兩宗,決定確認規劃監督本來的決定,並已交由規劃署繼續跟進執行;而其餘兩宗申請仍在處理中,因此有關的「恢復原狀通知書」會暫緩生效。

規劃署由3月至上月底,已向涉事人發出43份「強制執行通知書」、30份「恢復原狀通知書」及15份「要求提供資料通知書」,並於5月檢控6名違反通知書內容的人士,涉事人已被法庭定罪及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