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禮女助手罪成 攝影師提上訴 指相信對方雙性戀兼同意親暱行為

撰文:朱棨新 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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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攝影師涉在工作室非禮已有同性伴侶的女助手,包括吻對方的耳朵,因此惹上官非。而他聲稱和助手關係曖昧,之前亦有調情,因此認為對方是雙性戀,在案發時同意涉案行為。惟裁判官拒接納說法,裁定他非禮罪成,並判社會服務令120小時。攝影師不服提出上訴,今(6日)在高院審理。攝影師一方指,助手一直未有報案,但遭女友追問「殺到埋身」,才謊稱被非禮。法官聽罷陳詞後,押後以書面宣佈裁決。

指事主被女友追問 才訛稱遭非禮

劉姓上訴人早前遭裁定,於去年8月15日在工作室內非禮涉案女事主,而涉案行為包括摸對方的腰和肚,又吻對方耳朵。惟上訴人在原審時指,自已和事主的關係曖昧。兩人在案發前曾調情,如事主曾坐上訴人的大腿。上訴人因此相信事主是雙性戀,亦在案發時認為她同意該些行為。

上訴人一方今稱,事主在指稱的非禮事件後,未有即時報警。她先把事件告知一名朋友,該名朋友告訴事主的女友,事主發生了不快事,女友遂追問事主。上訴人一方指,上訴人和事主在案發前有調情的行為,而事主因此未有把調情行為和指稱的非禮事件,告知女友。惟女友在他人告知下,追問事主,事主「殺到埋身」才訛稱遭非禮,而事主亦因此在事後一星期後才報警。

劉姓上訴人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官今聽罷陳詞後,押後頒佈裁決。

認為事主有誣告的動機

惟原審裁判官認為事主未有誣告的動機,並認為沒有誣告的動機,可加強其作供的可信性。上訴人一方指,事主有誣告的動機,同時即使事主沒有誣告的動機,在法律上也不會加強其作供的可信性。上訴人一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抱著「如果唔係真(指非禮事件)?都唔會投訴」的想法。

上訴人一方又指,事主指稱遭非禮後,曾用粗口責罵上訴人:「你戇X,好X嘔心」。惟有辯方證人供稱,認為上訴人和事主有地下情。法官譚思樂則指:「其實今時今日講粗口呢,好普通。」上訴人一方解釋,若事主遭非禮,又以粗口鬧上訴人,兩人處於敵對關係,旁人不會覺得他們有地下情。

律政司一方指事主有表達不滿

上訴人一方強調,案中沒有其他佐證,若只依賴事主的證供,定罪並不安全。

律政司一方則指,事主當時有提出對上訴人的身體接觸表達不滿,並於翌日辭職。對於上訴人指兩人在案發前曾調情,律政司認為說法並無基礎。

案件編號:HCMA26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