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科醫生陳以誠被指專業失德上訴得直 判罰撤銷不需重審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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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兒科醫生陳以誠﹐被指於2009年不當地處理一名14個月大男嬰的傷口,令男嬰的一隻手指壞死,需切除一截手指。經醫務委員會的紀律聆訊後,陳被裁定2項專業失德成立,遭罰除牌半年。惟陳不服醫委會的裁決,早前提出上訴,並指他以標準方法包紥傷口,不會在涉案事故中突然改變做法。上訴庭今(27日)頒下判詞,裁定陳以誠上訴得直,撤銷醫委會的判罰,由於事隔已久,上訴庭認為案件不需重審。

陳以誠已就醫委會的裁決提出上訴。(資料圖片)

香港醫務委員會(下稱「醫委會」)尊重法庭的判決。醫委會會詳細研究判決書並徵詢法律意見,以決定下一步行動。

上訴人陳以誠於去年4月被裁定2項專業失德成立,包括於2009年8月10至20日期間,未有妥善處理病人的傷口。

此外,他亦裁定於同月13日於收費單上,寫上為病人另一個割傷的傷口縫針,但實際沒有。每項專業失當各判停牌3個月,分期執行,即合共停牌6個月。

律師指陳向以標準方法包紮

陳於2009年8月10日,在浸會醫院為無名指被割傷的男嬰治療時,使用皮膚黏合劑Dermabond,男嬰數天後出院。之後男嬰兩次覆診,陳曾檢視傷口。至同月21 日,陳拆除男嬰的繃帶時,發現其手指發黑及組織壞死,男嬰之後需切除部分無名指。

陳的律師提出,陳在浸會醫院為男嬰包紥傷口,都是以標準的方法,不會在男嬰出院後替他包紥傷口時,改變做法。而醫委會在裁決中,無處理陳突然改變做法一事。

醫委會未解為何陳要改變包紮方法

上訴庭在判詞指出,此理據對陳非常有利,醫委會的裁決確未有處理,故不能得知醫委會是否有考慮此理據,或考慮了其他證據後,認為此理據不成立。

此外,就收費單上寫上為另一個割傷的傷口縫針,但實際沒有的控罪,醫委會認為陳當時非粗心大意,而是有意作出誤導。惟上訴庭認為,若醫委會作這推斷,亦需處理陳有意誤導的人是誰,及作出誤導的理由等,指控才能成立,惟醫委會沒有處理相關事項。

事件發生頗長時間 不宜重審

上訴庭因而認為陳的定罪並不穩妥,撤銷其定罪裁決,考慮涉案事件發生了一段頗長的時間,認為不適合發還醫委會重審,醫委會早前就控罪所頒發的命令被撤銷。此外,陳以誠可獲上訴期間的訟費。

案件編號:CACV 15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