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立法會】王宗堯等12被告再提訊 需待影像檢測等報告再押後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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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示威自6月展開,至民陣每年舉行的7.1遊行當日,有網民發起包圍立法會大樓行動,至傍晚更有大批示威者闖入立法會會議庭範圍。警方事後拘捕多名疑與事件有關的人,並落案控告藝人王宗堯,及港大學生會會長孫曉嵐等12人,並分4案提控,全部案件今(13日)在東區法院再提訊,裁判官准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21日,以讓警方繼續調查,又考慮案件一再押後對被告造成的困擾,准各被告繼續保釋外,撤銷各人的宵禁令。

藝人王宗堯被控串謀刑事毀壞及進入或逼留在會議廳範圍。(陳順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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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被告共分4案提控

第一案共涉7名被告:黃家豪(20歲,城大編委攝影記者)、羅樂生(19歲,廚師)、周樂謙(29歲,車房工人)、何俊諺(21歲,運輸工人)、有「佔旺女村長」之稱的畢慧芬(24歲,無業)、孫曉嵐(23歲,無業的) 及「佔旺畫家」潘浩超(31歲,無業)。

他們全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指他們今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黃家豪另被加控一項刑事毁壞罪、潘浩超被加控兩項參與非法集結罪和兩項刑事毁壞罪。

第二案涉兩人,分別為馬啟聰(30歲)和王宗堯(41歲),他們被控一項引起擾亂,致令立法局的會議程序中斷罪。

第三案被告為地盤工人沈鏡樂(23歲),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第四案則涉及兩人,分別為劉頴匡(26歲)和文家健(21歲),他們今天才首次就案件到法庭提堂,他們同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控方需時取影像檢測等報告

控方申請將以上個案押後至明年2月21日,待警方作出進一步調查,包括取得法證報告、立法會保安人員口供、指模鑑證、影像檢測系統報告(Image comparison report), 即用以比涉案人就衣服等的分析資料,並需時繼續觀看錄影等閉路電視片段等。

控方亦透露正準備一個立法會3D模型作呈堂之用。辯方沒有反對押後,但有被告被控至今已達十數星期,控方亦暫時未能提供所有文件,故希望法庭在保釋條件中撤銷各被告的宵禁令,獲法庭接納,並准在本案獲准保釋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即包括禁足立法會範圍,但就不用再守宵禁令。

案件編號:ESCC 2241, 2255, 2316, 274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