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傭聲稱懷孕期間被迫辭職 控女僱主性別歧視 索償52.4萬元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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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為Windri Utami入稟區域法院控告女僱主。(資料圖片)

連續獲僱主兩次續約的印傭,發現懷有16週身孕後告知僱主,僱主即要求她簽下終止合約通知書及離職信,女傭不肯,僱主便軟硬兼施,一方面向女傭哭訴稱怕被指解僱懷孕女傭會惹上麻煩,另一方又指女傭不簽,便會要求女傭為她打工十年,且不准女傭帶孩子回僱主家,女傭最後終屈服,簽下離職信。女傭認為僱主涉性別歧視及違反僱傭合約,要求賠償52.4萬元。

原告Windri Utami,被告為黎婉雅(譯音)。入稟狀透露,任職女傭的原告自2010年為黎的家庭打工,月薪4010元,2013年底再獲續約兩年。惟去年3月,原告發現懷孕約16週,並告知被告,更表示仍可工作至生產後才考慮是否辭工。

女傭拒簽承諾不告僱主文件

惟被告在5月20日告知原告已找來新女傭,在兩天後又要求原告簽下終止合約通知書及離職信,惟原告稱已懷孕,不想辭職,被告指原告不簽下文件會為她帶來麻煩。四天後,被告給原告一份終止合約通知書,原告以為已遭解僱,最終在文件上簽名,而被告亦表示已將有關文件送到入境處。惟被告突然表示原告工作超過五年,可獲長期服務金,但她需簽下收據及承諾不會告她,惟原告稱願意收錢,但拒簽文件。

及至6月4日,被告突然在家中向原告哭訴,表示擔心自己在原告懷孕期間解僱她會惹上麻煩,及再次要求原告簽下離職信,並稱可聯絡入境處以取消終止合約通知書。被告期後又問原告是否願意繼續為她打工,若原告同意,便須為她打工十年,及明言原告的嬰兒不能帶到她家中。被告又指原告的肚子愈來愈大,不適合工作,著她找她的男友。

女傭最終須在私家醫院分絻

由於被告不讓其嬰兒留宿,原告最終簽下離職信。原告最終於8月26日在私家醫院誕下男嬰,但因沒有工作關係而未能享用本港醫療服務。

原告現指被告涉嫌違反僱傭條例,要求終止合約賠償15萬元、違反協議賠償3.1萬、私家醫院住院費4.3萬,及情感賠償30萬,合共52.4萬元。

案件編號:DCEO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