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司機涉非法經營出租車案 律政司指牌照規定為保公眾安全

撰文:鄧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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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去年採取行動打擊手機汽車應用程式Uber(優步),「放蛇」拘捕七名司機,當中五人否認非法載客取酬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兩項罪名。Uber律師團早前引用《基本法》第33條,確保港人有選擇職業的自由,質疑控方有關控罪剝奪相關權利。律政司代表今陳詞指,Uber所為本來就不合法,並指司機在享有從業自由的同時,但公眾亦有享用安全、可靠、有效的交通工具的權利,政府對出租汽車許可證的規例,正是要保障大眾在此方面的利益。

Uber 指香港的《道路交通條例》有違憲之嫌。(美聯社)

律政司今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兼資深大狀梁卓然代表,他澄清《基本法》確保港人有選擇職業的自由,是意指不可強迫市民從事任何一種職業,但有關權利不屬絕對權力,必須同樣受法律制肘。而《道路交通條例》已清楚註明,私人車輛必須先獲得出租汽車許可證,才可以以取酬方式接載乘客,因此不論任何人,只要以取酬方式接載公眾人士,都必須先取得牌照。

梁又稱,選擇職業的自由固然重要,但公眾亦擁有同等權利,去享有安全、可靠和有效的交通工具,針對私人車輛的出租汽車許可證的規例,正是要保障此方面的公眾權益。

另外,梁原本想呈上運輸局一名高級行政主任的口供,指署方自2006年起,已放寛過執行出租汽車許可證附件要求,例如不再規定有關車輛必須每次都從註冊地址出發。惟裁判官認為有關報告只是主任的意見,故拒絕接納為呈堂證供。

五名被控司機為陳子麟(40 歲)、梁愷信(34 歲)、劉均榮(53歲)、陳鍵豐(29歲)及陸振邦(43歲),分別報稱商人、工程師、司機、售貨員及保險從業員,各被控一項非法載客取酬及一項無第三者保險駕駛罪名。

聆訊明續。

案件編號:KCCC274-277、27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