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規會銅鑼灣設高限 終院裁重新考慮:須平衡社會利益及財產保障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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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慎興業就城規會提終極上訴得直。(資料圖片)

發展商希慎興業,不滿城規會於2010年推出灣仔及銅鑼灣分區大綱草圖,認為計劃中加入的多項建築限制,如高度設限等,有違《基本法》保障私人土地財產的條文,因而提出司法覆核。終院今下達終極判辭,裁定希慎勝訴,城規會須重新考慮。但終院法官亦特別提到,條文中對財產的保障並非絕對權利,會方在重新考慮時,平衡社會利益之餘亦要考慮有否侵犯私人權利。

上訴人希慎興業有限公司等共8方,答辯人為城市規劃委員會,東展有限公司則為案件的介入人。

希慎於2011年因不滿城規會所推出的灣仔、銅鑼灣大綱草圖,當中將大部分建築物高度限制訂在130米,並須預留數米作非建築用地及後移範圍,故提出司法覆核,指有關決定違反《基本法》第6及第105條,即對私有財產權所賦予的保護,認為決定有觸及這兩條文之嫌,希慎在覆核中被裁定敗訴。

《基本法》第6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基本法》第105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
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

希慎指城規會決定違《基本法》

希慎其後上訴,上訴庭雖裁定希慎得直,裁定城規會須重新考慮有關決定,但認為決定無關《基本法》該兩項有關保護財產的條文。

希慎遂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裁定上訴庭的決定有誤,認為會方的決定關乎該兩項條文,但亦同時指出,這兩條文所賦予的憲法權並非絕對。

判詞:決定須在社會利益及個人損害下取平衡

法官在判詞指出,會方在決定中考慮加入侵擾措施,須視乎措施是否在合理程度,亦要評估措施包容受保護權利的程度。除了要顧及這些方面,法官認為會方考慮保障私人財產利益的同時,亦要與社會利益取得平衡,尤其須審視為保社會利益,會否對個體造成嚴苛的負擔。

法官又指,凡司法覆核挑戰城規會的決定,應注視該決定是否極不合理。若會方的決定合法而又符合傳統司法覆核原則,是否合乎憲法不應成為司法覆核的理據。

城規會表示,會研究終審法院的判詞,並就判詞對城規會的辦事程序與方法的影響徵詢法律意見。 

案件編號:FACV21-22/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