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周庭不滿警查閱手機 入稟求覆核 涉圍警總案押後至7月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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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黃之鋒、周庭及林朗彥被指去年6.21參與包圍警總,被控煽惑、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共3罪。黃之鋒與周庭不滿裁判官4度發出手令容警方可查閱其手機內容及向Facebook查閱周庭專頁的訂閱者資料,認為做法違憲,今(16日)入稟司法覆核挑戰裁判官發出手令的決定。而他們被指涉圍警總的案件,則押後至7月6日再訊。

香港眾志周庭(右)和黃之鋒(左)被控在6月21日涉「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另黃之鋒再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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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黃之鋒及周庭,答辯人為觀塘裁判法院、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及警務處處長。申請人要求法庭裁定所有警方透過手令獲取的資料均屬非法,並要求警方歸還手機。

指警方4度向裁判法院申請手令

入稟狀指,黃及周於去年8月30日就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被捕,兩人的手機亦在同日被警方檢取。警方分別於去年9月3日、10月2日、10月31日及11月6日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搜查灣仔總察總部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內所有電子內容,及搜查Facebook總部內有關周庭facebook專頁,及一個呼籲聲援包圍警總帖文的訂閱者資料、IP地址和登錄紀錄。

黃及周分別於本年2月5日及2月11日才得悉有關手令內容。

手令未有列明疑犯身份及犯罪地點

入稟狀指,黃及周認為4個手令均沒有列明干犯所涉罪行的疑犯身份、犯罪地點、時間,而由於手令沒列明以上資料,兩人無法得知手令中的所提及的「電子內容」如何與控罪相關。二人認為《警隊條例》第50(7)條雖然賦予警方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搜查與罪行相關的地點、資料等,但條例也包括限制警方的搜查權力,如限制搜查範圍、只可搜查與控罪相關的資料,但手令卻沒列明可搜查的範圍。

認為裁判官錯誤應用法例

二人又指,手令沒有向警方施予搜查限制,警方可隨時任意搜查申請人手機的內容,甚至可以持續監察申請人與他人的通訊來往。再者,他們在警方搜查後才得知電話曾被搜查,無法如搜屋般監察搜查過程。

黃及周認為,警方申請搜警總做法不妥,在最近被捕人士挑戰警方是否可即時查閱手機的司法覆核案中,上訴庭指數碼世界也可視作一個搜查的地方,裁判官只應就已列明所搜查的手機或電子裝置發出手令,故二人認為裁判官錯誤地應用法例。

涉圍警總案押後再訊

由於黃之鋒及周庭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故包圍警總案今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時,其代表律師向法庭申請押後案件,以等候司法覆核的結果,該案押後至7月6日再訊。

案件編號:HCAL659/2020、ESCC203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