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車撞女途人 官指駕車警員犯案非因自私心急 判社服令120小時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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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46歲男警員去年三月驅警車往裕民中心處理一宗暈倒事件時,在秀茂坪康寧道及振華道交界撞到一名女途人,令她頭骨骨折。男警上月被判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罪罪成,押後至今(6日)在觀塘法院判刑。辯方庭上呈上多封求情信,其中被告自行撰寫的求情信透露,其妻子早前患癌。而被告在案發後感到抑鬱和焦慮,至多晚未能入眠,後需接受心理輔導。辯方又稱,被告服務警隊25年間表現良好,現已感到十分後悔並冀對傷者道歉,故祈法庭輕判。裁判官則指,考慮被告犯案因一心救人,而非自私心急而危險駕駛,因此輕判被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停牌24個月。

被告陳家傑(46歲),任高級警員,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3月8日,在秀茂坪康寧道及振華道交界危險駕駛警車,引致蔣一平身體受嚴重傷害;被告早前被判罪成。

辯方指被告接受心理輔導時「含住眼淚」  可見他深感後悔

辯方今呈上多封求情信,指被告妻子早前患上癌症,現正在康復之中。而被告在案發後感到焦慮和抑鬱,接受心理輔導時亦「含住眼淚」,可見被告深感後悔。辯方又引述被告上司和朋友的求情信,指被告自幼加入救護隊,一直有心幫助別人,加入警隊後工作態度良好,25年警務生涯間數次獲副處長、高級警司等嘉許,近年亦獲安排署任沙展職務,故祈法庭考慮被告的背景和案件的特殊性質而輕判被告。被告自己亦親撰悔過書,指自己內心歉疚,希望對受害人道歉,又指自己受事件影響多晚未能入眠,現深感後悔,希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審訊中未有否認自己在案發時有不小心之處,並在審訊後被定罪,但考慮到被告親撰的求情信的內容,加上接納被告犯案全因心急救人,並非因一己之私而危駕,故輕判被告120小時社服令,同時需停牌24個月。

案件編號:KCCC 155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