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善波:香港從來無三權分立 現在也不是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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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邵善波於《明報》撰文,以《不是三權分立,是部門分立、司法獨立、權力分散》為題,指香港的政治制度「不是三權分立,從來不是,現在也不是」。他又指香港行政權與立法權是分散於「行政與立法」兩個獨立的部門,強調兩個部門都要按法律行事,如出現違法情况,便應由獨立的司法機關作出裁決,指以上是香港制度的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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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善波在文中引用美國為例,指美國三權也非完全分立,如總統就對立法機關的決定擁有否決權,而立法機關又有推翻否決的機制;關鍵在於「三權分立」應用在一個主權國家的單元上。他指,香港不是一個主權單位,故管治權是國家通過法律授權成立和執行的。

他又指香港的行政立法既相互制衡,又要相互合作的體制,不是權力分立、各自運作,無論從理論,實質或運作上來看,香港的政治制度都不是一個三權分立的制度。

另外,對於政府就宣誓風波提司法覆核,他形容此舉為「對事不對人」,做法既沒有破壞立法機關獨立性,也沒有破壞行政立法關係。他又指,所有人及機構都得依法辦事,無任何人或機構可凌駕,或不受法律管制;故認為政府面對違法情况時,採取行動是責無旁貸。他又批評過去幾年的立會由少數人以搗亂的手法妨礙議會運作,如不讓立法會投票議政,以阻政府施政才是問題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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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煒光:不願完整讀出誓辭已有「根本問題」

新聞統籌專員馮煒光亦於《明報》撰文,列出多條條例為政府提司法覆核作解釋。他先引《基本法》第104條,指任何人在作出上述宣誓時不願依誓辭完整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已經有「根本問題」。其後他以《立法會條例》第73條,指清楚的說明了立法會議員和律政司長的責任,「選民或律政司長可針對任何以議員身分行事或聲稱有權以該身分行事的人,以該人已喪失以該身分行事的資格為由,在原訟法庭提出法律程序」。

最後,他以《基本法》第48條(2),指「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對立法會議員按照基本法宣誓的責任,有權有責執行。」,但實際上,《基本法》第48條(2)只提到行政長官「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