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系副教授被指騙租津案脫罪 控方須支付李的訟費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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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李雪菁涉於2019年至2021年間詐騙校方租金津貼,指她報稱租住九龍塘又一村一單位,實際上則住在父母於沙田九肚山的獨立屋,從而獲得逾78萬津貼。李早前被裁定一項欺詐罪脫,案件今(14日)於區域法院處理有關訟費申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頒令控方須支付李本案的訟費,包括正審前的電視直播申請等的費用。

女被告李雪菁(55歲,副教授),早前被裁定一項欺詐罪脫。指她於2019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虛假地表示她已遵守規管批出自行租屋津貼的規則及規例訂下的人住規則,意圖詐騙港大向李發租屋津貼等合共722,400元,或導致港大蒙受不利。法官今年2月已裁定李罪名不成立。

李雪菁早前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亦裁定控方需支付其訟費。(資料圖片/朱棨新攝)

張官在判決理由中指出,控方認為若法庭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只應批准不多於兩名大律師證書的申請。張官指,關於電視直播的申請,認為雙方在此所涉及的理論並不複雜,由一位大律師處理已經足夠,因此只批准一位大律師的證書。有關正審的訟費,張官指出在此事項上的爭拗並非艱難及難以處理,因此只批出一位資深大律師及一位大律師的證書。

官認為李只是定時回娘家的女兒

李被指在2019年至 2021年間,向校方報稱租住九龍塘又一村一單位,並獲租津72萬,實際上住在其父母於沙田九肚山的獨立屋。辯方卻指,被告在其父母沙田的家留宿,是要照顧患病的父親,及不能自理的阿姨,被告的信用卡資料亦顯示他有為家人支付醫療用,法官相信被告有負照顧父親的責任,再者其父的家傭也稱與李甚少交集,亦不了解她的日常作息及行蹤,認為這更顯示李合符一名定時回娘家探望病患親人的女兒,從而裁定李的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2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