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女為提早領強積金用假文件 其中兩人移英訛稱移中 7月求情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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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曾在香港供強積金的男女,為想提早取回強積金,涉使用偽造文書提出申請。其中兩名男女因移居英國,但制度上不接受英國國民護照(BNO)作支持申請的證據,他們均訛稱移居內地,並偽造租約或聘書等作申請,並取回數十萬元的強積金。另一人則呈上看似律師簽發的聲明,亦成功回得強積金,但該律師之後確認從無辦理該份聲明。3名被告今(25日)在區域法院承認訛騙及使用虛假文書等罪。暫委法官溫紹明把案押後至7月10日求情。

3名被告:麥國沛(50歲)、顏漢偉(51歲),及李芷君(女,49歲)。麥承認1項串謀詐騙罪,指他於2021年7月16日與黃錦輝及他人串謀欺詐永明信託;顏漢偉承認1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指他於2022年5月16日在律師陳錫恩面前簽署虛假的聲明書,致永明信託不利;李芷君承認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指她於同年3月28日,知道並使用一份虛假的僱傭協議。

3名被告在區域法院承認使用造文書及串謀訛騙等罪。(黃浩謙攝)

永久離港可申請取回強積金

案情指,3名被告均為強積金計劃成員。永明信託有限公司是核准強制性公積金受託人,而富衛人壽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可推銷永明信託的強積金計劃及賺取佣金。強積金計劃成員可基於永久離港等理由,申請提早提取款項。申請人須向受托人提交申請表,包含一份表明將永久離港法定的聲明,及足以令受托人相信獲允許在港外居住的證據。

BNO不能作申請證據

受託人不能依賴英國國民護照(BNO)作支持申請的證據,若申請人即將移居到中國內地,申請人只要能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及在內地的工作證明或租約,卻可提早取強積金。

麥訛稱惠州定居取回63萬強積金

案發時,被告麥國沛在2021年7月要移居英國,委託一名姓黃的經紀協助辦理提早取強積金,黃告知麥不能以BNO作申請,提議麥聲稱打算到中國內地定居,並作相關的虛假陳述,又指麥不需到內地居住,只需偽造內地租約。

麥按黃的指示偽造租約,並填寫申請表格,及作法定聲明,訛稱將會到中國廣東省惠州定居,但沒有填上作聲明的時間地點、監理聲明人士的資料及公司蓋章等,並將文件交予黃。永明信托在2022年6月,收到麥的申請並核准其申請,並向麥發放約63萬元強積金。

律師否認曾為顏處理聲明

另一被告顏漢偉,於2022年想提早提取在永明信托的強積金。永明信托同年5月16日收到顏要求取回強積金的申請,當中附有看來是顏在律師樓填寫的聲明,永明信託基於上述資料核准了顏的申請,發放約15萬元強積金。惟文件上顯示曾處理文件的陳律師,卻稱他沒有為顏監理過任何聲明,而聲明上的日期,顏及陳律師均不在港。

李稱在東莞受聘獲發85萬強積金

女被告李芷君在2021年8月移居英國,她曾委託一名姓黃的經紀協助辦理提早取強積金的申請,黃提議李訛稱到中國內地定居,叫李支付8千元。李按黃的指示,偽造看似是東莞史特施實業有限公司與李簽訂的僱傭合約,顯示李受聘為史特施的物流經理。李另按黃的指示,填寫部份申請表格及法定聲明,並訛稱將會到廣東省東莞定居,但沒有填上作聲明的時間地點、監理聲明人士的資料及公司蓋章等。永明信托在2022年3月收到李的申請,並向李發放約85萬元強積金。

同案另兩被告不認罪受審

同案另兩名被告:黃錦輝,34歲,富衛人壽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時任保險代理暨強積金中介人,及何遠文,42歲,強積金計劃成員,其中黃否認5項串謀詐騙,及3項使用虛假文書罪,何則否認2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兩人的案件明天開審。

案件編號:DCCC98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