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修例|團體籲訂濫用受信任地位罪 禁權威者誘青少年性行為

撰文:林子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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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性罪行改革進度緩慢,政府今年擬修訂性罪行條例。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國際培幼會(香港)以及 TALK Hong Kong今日(2日)發表《聯合立場書》,促請政府訂立「持續性侵犯兒童」及「濫用受信任地位」等新罪行,填補現行法例的漏洞,透過修例全面加強對受害人的保障。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國際培幼會(香港)以及 TALK Hong Kong今日(2日)發表《聯合立場書》,促請政府訂立「持續性侵犯兒童」及「濫用受信任地位」等新罪行。(大會提供圖片)

4個聯合團體指,現行框架存在多項關鍵缺失,阻礙受害人獲得制度的適當回應與支援。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莊子慧表示,本港法律現時並無針對「持續性侵犯兒童」的罪行,在現行框架及舉證要求下,只能以每個獨立性侵事件作起訴。惟研究顯示,受害人面對持續和重覆的長期性侵犯,能夠辨識每次事件獨特情節以達到檢控要求可能性低。

女透過訂立「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行,即使受害人無法指出每次性侵事件的具體細節,但只要能夠描述特定期間內重覆發生的受虐模式,則仍可作出檢控。莊子慧表示,引入這項控罪後,罪成的量刑應以整段性侵犯關係作考慮,而非個別幾宗性侵事件計算,確保刑罰能反映受害人所承受的創傷。

國際培幼會(香港) 總幹事蕭美娟表示,雖然16歲以上青少年已有性同意能力,但他們面對老師、社工、教練或宗教領袖等有權威者仍脆弱。侵犯者往往利用受信任地位操控及誘導,損害受害人給予真正「同意」的能力 。

即使當事人自認為是「真心交往」,亦有可能涉及虐待或剝削。培幼會呼籲,政府參考英國、加拿大及澳洲的做法,訂立針對「濫用受信任地位」的性罪行,保護16歲或以上但未滿18歲少年人。

針對司法程序,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執行幹事黃惠玉說,兒童性侵犯受害者在法庭程序中,需承受冗長且嚴苛的盤問,相關程序或導致情緒困擾、二次傷害,更甚是進而引發受害者退縮或拒絕作證。團體呼籲司法機構改善程序,包括設置庭上盤問時限及預先審核提問,並推行「一站式」支援系統,整合司法、保護機制與醫療服務 。

TALK Hong Kong 創辦人兼董事會主席 Taura EDGAR則倡議,政府立法時應無分性別,並明確界定「性同意」定義,訂立針對新罪行填補現時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