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黑夜】警指引: 人多街道不可開槍 澳門曾誤傷途人

撰文:張煒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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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向天開了兩槍。(陳焯煇攝)

旺角警民衝突,一名警員在鬧市中向天開了兩槍示警。《香港01》翻查警方的內部《戰術訓練手冊》,文件列明,警員可在「平息騷動或暴亂」時開槍,但「不可向可疑人開槍作警告或警嚇」,而且在人多街道及「其他地方而有可能會傷及無辜時」,警員都不能開槍。

 

警方有關武力使用的守則,刊載在《警察通例》第29章,但該章節在警方網頁中未有給予公眾查閱。 根據《警察通例》第29-02條,警方需要使用適當的武力,而「適當的武力」的程度則視乎對方的對抗程度,「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而為控制局面,警員使用的武力程度,可以比對方高一個層次。警方使用武力有六個層次,最高的一個層次,是當受到「致命攻擊」,例如對方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時,警方也可使用「致命武力」控制,建議的方法是「使用槍械」。

 

而根據《警察通例》第29-03條,警察人員可在下述情況下使用槍械:「(1)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性命受到危害或身體受到嚴重損傷;或 (2)有理由相信某人剛犯上嚴重及暴力之罪行而須加以拘捕及/或干犯該等罪行之疑犯企圖拒捕;或 (3)平息騷動或暴亂。」不過,必須是不能以較低武力來達到其目的時,方可使用槍械。

 

此外,《戰術訓練手冊》又列明,如警員相信疑人干犯嚴重罪行,而其他方法無法將其拘捕,可開槍以拘捕他。不過,手冊列明,有些情況下不可開槍,包括人多街道、圍封地方或任何其地方而有可能會傷及無辜;另外警員亦不可向疑人開槍作警告或驚嚇,如情況許可,應在開槍前作口頭警告,而一旦達到目的,必須停止開槍。

畫面右方(紅圈內)的警員倒地後被示威者繼續拋擲雜物攻擊,畫面左方的警員隨即向天開槍。(陳焯煇攝)
警員開槍後,再持槍指向市民。(陳輝焯攝)

警方形容部分示威者為「暴徒」:署理旺角警區指揮官丘紹箕表示,在凌晨約2時,大批暴徒以不同硬物,襲擊警員,令他的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有警員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為保護同僚及自身的安全,開兩槍示警。

 

前監警會成員鄭承隆指,根據從傳媒得來的影像,有人士襲擊一名高級警員,令其受傷倒地,仍然受到接二連三的襲擊。在此等情況下,眼見同袍生命受到威脅,雖然向天開槍很大機會已經違反內部指引,但同袍明顯失去知覺,警員其實沒有太多方式選擇。

 

學民思潮則發聲明指,警隊有指引示明警員在任何時候皆不能向天嗚槍,因香港人口稠密,向天開槍有潛在危險,流彈易傷及途人。學民思潮對着警員向天嗚槍和槍指市民表示極度憤慨,予以強烈譴責。

 

澳門曾有向天開槍誤傷市民個案

 

本港警方禁止向天開槍,前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鍾錦華於2007年,接受傳媒查詢時指出,香港人口稠密,向天開槍有潛在危險,流彈易傷及途人,因此警例對警務人員使用槍械有嚴格規定,並且不容許人員以向天開槍作為示警方法。

 

此外,翻查資料,2007年澳門工人在勞動節示威時跟警方衝突,當時探員「抽水哥」向天開槍,同日開槍現場外300米,一名騎電單車男子中流彈受傷。澳門司警當時曾表示,不排除傷者是被警員流彈擊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