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牌冷知識】區議員不滿小巴泊總站都收告票 業界:抄咗無得拗

撰文:邵沛琳 楊婉婷 蔡正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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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小巴司機埋好站如廁,竟遭警員抄牌?今日(11日)早上10時許,荃灣安蔭邨路線的小巴司機廖先生人有三急,將車泊於小巴站內頭位後,離開車廂去廁所,折返時赫見被警發「牛肉乾」,他認為警方抄牌不合理。據了解,警方當時以廖不在車內,「吉車」影響其他小巴埋站上落客為由抄牌,更有意泊在第二位的空置小巴發告票。事件引起區議員不滿,向警投訴,據悉,葵涌分區指揮官其後有到場了解及跟進。
翻查資料,香港法例其實列明,小巴站內最前面的2輛公共小巴,司機不得無理離開車廂。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公共小巴分會主任解釋,車站頭二車司機必須留在車上,以維持交通運作,否則警方有權發告票,小巴公司亦未必會承擔罰款。

呢個係政府合法劃出小巴車位,我又未夠鐘開車,梗係停車熄匙去廁所!
遭發「牛肉乾」小巴司機 - 廖先生
小巴司機廖先生今早將車停泊在小巴站內,他離開前往廁所時被警員抄「牛肉乾」。(區議員梁子穎提供)

今日(11日)早上約10時,小巴司機廖先生已經走兩轉車,當車駛至安蔭邨時,廖人有三急,將車泊在小巴站內,再離開車廂前往廁所。怎料5分鐘後,廖先生回來取車,有區議員發現其小巴已被警員抄牌,警員企圖抄後面一輛「吉車」小巴。他生氣與警員理論:「呢個係政府合法劃出小巴車位,我又未夠鐘開車,梗係停車熄匙去廁所,唔通泊過去對面街咩?」

廖指警下午通知 將查該地是否「違泊」​

據知,當時兩名警員駕警車到場,他們認為廖先生的小巴「違泊」於是抄牌,原因是當時小巴站停泊三輛小巴,而頭車的廖先生不在「車內」是非法泊車,並引致其他小巴未能埋站,對乘客上落車構成危險。據悉,警方已就此個案作出調查。

葵青區議會安蔭區區議員梁子穎,就事件曾協助廖先生向警方查詢,他認為職業小巴司機都是「搵兩餐」,人有三急人之常情,加上小巴泊在小巴站內理應沒有違法,他直斥警方抄牌原因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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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車車門需打開 司機留車內接載乘客

其實,根據法例第374D章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5條在公共小巴站的行為,公共小巴站內停在最前面的2輛公共小巴的司機,不得無合理辯解而離開其車輛;及須無論何時均準備及願意將其車輛駛離該站。此外,任何人不得在無合法權限下,阻礙任何其他人,使他不能登上在公共小巴站內停着的或停定的公共小巴。

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公共小巴分會主任陳逢源表示,根據運輸署的交通規例,公共小巴在營運時間內,停泊在終站的頭車及第二車,必須有司機在車內。頭車司機需打開車門,供乘客上車,並留意乘客付費情況;二車司機則要作好準備,待前車離站後,隨即駛前接載下批乘客,否則警方有權發出告票。「職業司機都知呢個規矩,抄咗都無得拗,警方可以執法無權投訴,公司都會唔幫佢。」

今午發生抄牌事件的荃灣安蔭邨。(蔡正邦攝)

若有尿意 不應排頭位

假如小巴司機人有三急,該如何處理?陳解釋,總站皆有站長負責車輛安排,若司機入線前已感尿意,應將小巴駛至站尾或另一條車槽,並通知站長代為看管,「運輸署亦有提供一個「P字」牌,意指Parking,警方便會酌情處理。」若頭車司機需暫時離開,必須由站長坐在駕駛座內暫代職務,以防影響運作。

陳續指,營業時間結束後,小巴可停泊在小巴總站內。站長會負責安排頭三車的停泊次序,以便翌晨順便開工。「九點鐘後人流開始少,站長會一架一架收車,安排小巴停泊係其他車槽,到咗收工時間,會安全第二朝嘅頭三車,停泊在站頭最前位置,以便第二日開工。」

警方指涉事小巴阻礙其他小巴

警方發言人回應事件指,葵涌分區人員今日(11日)上午於安足街進行交通執法行動期間,發現一輛小巴所停泊的位置對站內其他小巴造成阻礙,人員於是向該輛小巴發出告票。 警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37A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附表中的規定向違泊車輛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小巴司機廖先生被抄的牛肉乾。(區議員梁子穎提供)

一連七日反違泊 

早前,警方已宣揚不經警告即票控違例泊車,新一輪已於周四(9日)起至15日,一連七日打擊全港的違例泊車。警方指會特別針對在巴士站、附近違泊及上落客車輛,當中列明50個黑點遍佈港九新界,如:廣東道、皇后大道西及青衣碼頭等。

司機若不滿被抄牌 可向警方投訴

根據資料,警方發現司機在違反交條例,會記錄事件發生的日期、時間、地點、車輛號碼和違例過程。另外,如當事人投訴不公平票控,可向警方檢控組查詢相關告票事宜,亦可透過電子報案室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