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元朗」兩被告出獄後上訴 強調身上辣椒噴劑是食用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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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涉及高院的刑事案件,都是由陪審團作出裁決。(資料圖片)

兩名男子於2015年3月「光復元朗」的反水貨客示威期間,被發現身上攜帶分別5支及1支辣椒油噴劑,早前各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武器罪名成立,分別判囚9個月和6個月。兩人不服於高院提出定罪和判刑上訴,案件押後書面裁決。

兩名上訴人分別被判囚9個月的陳耀成(約35歲) ,和被判囚6個月的鄭偉成(約30歲),今透過大律師提出上訴;兩人已服刑完畢。

上訴理據:被告到場是提供急救

兩人的代表大狀針對原審裁決官就其合理辯解作出錯誤的裁決,代表陳的大律師指,陳當日到涉案地點準備提供急救,根據警方證供,現場雖然有暴力事件發生,但並不是所有參加示威集會的人士都會參加暴力行為,而警方在陳身上搜到的5支辣椒噴劑,其中一支放在背包裡與刀子、電話一齊擺放,另外4支在腰包裡。

但裁判官無考慮陳到現場的目的,便裁定陳有犯罪傾向,若是裁決官說法成立,大律師指出,其實電話都可以成為武器。

至於代表鄭偉成的大律師表示,鄭當時在身上被找出一支辣椒噴劑,但裁決官裁定該噴劑是用作攻擊性武器,卻沒有理會鄭的辯解是食用。不過高院法官質疑,本案爭議在於他們所持的物品是否攻擊性武器,與其目的有關,當原審裁判官裁定該噴劑是武器,但不接受鄭的合理辯解。大律師反駁,這都是不足以構成否定合理辯解。

另外上訴指裁判官判刑準則不清楚,亦申請減刑上訴。

政府反駁:所攜帶的辣椒噴劑不適合食用

政府一方反駁,根據專家證供,兩名上訴人所攜帶的辣椒噴劑不適合食用,原審裁判官作出正確的裁決。

兩名上訴人被指於2015年3月1日在元朗安寧路神色慌張,加上首上訴人陳耀成身穿保護盔甲且纏上多個腰包,因此遭警員截查,發現二人管有辣椒噴劑而被捕。

案件編號:HCMA 37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