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獸交爭議廣 曾衍生動物妓院產業 德國丹麥終修例禁止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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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歲地盤工鍾連輝與流浪狗女獸交案引起全城熱議,不少網民表示駭人聽聞和憤怒,裁判官庭上亦斥責被告「行為非常嘔心」,判他監禁6個月。香港上一次人獸交案件已經要追溯到17年前,社會普遍排斥、批評這種另類的性行為,但原來人獸交在某些國家不但合法,更催生「動物妓院」等另類產業。諷刺的是,「動物妓院」惹來的輿論抨擊,卻促使德國和丹麥近年修例禁止人獸交。

人獸交在香港法例的定義是,無論動物一方是否自願,只要證明被告曾與動物性交,即屬違法。(iStock圖片)

合法人獸交鼓勵動物色情業 促使政府推禁令

所謂「動物妓院」,就是顧客可以付錢與妓院內的動物發生性行為,動物的種類竟包括狗、馬、山羊甚至羊駝,據外國媒體報道,「動物妓院」在德國、丹麥等地都有價有市,有經營者表示每次會收取顧客85至170美元(約660至1320港元),這些所謂的「動物妓院」部份是農莊、狗場和馬廄。

德國1969年將人獸交合法化,若性交過程中動物沒有嚴重受傷,當局不會追究刑責,但由於近年動物癖和動物色情業急增,德國才在2012年重新修例禁止人獸交。隨着鄰近的北歐國家,如挪威、瑞典、德國等相繼禁止人獸交,丹麥前年亦通過人獸交禁令,意味着國內的「動物妓院」和動物色情表演將被取締。

動物妓院內,遊客可以付錢與狗、馬、山羊等動物發生性行為。(資料圖片)

丹麥舊例允許人獸交 只要動物不抗拒

支持立法的人指,丹麥若是區內唯一不立法的國家,恐怕會吸引有動物性癖的旅客前來尋歡,成為動物妓院、性旅遊業(animal sex tourism)的大本營,事實上,立法亦有助改善丹麥的國際形象,受到國內民調支持。而反對立法的人,則認為禁令多此一舉,如果動物在過程中沒有受傷,立法只是將道德主張變成法律。

法律層面上,丹麥原來的《動物福利法》被批評對人獸交衍生的虐畜隱憂規管不足,例如舊法例容許只要動物沒有表現出抗拒,人獸交並不違法。連丹麥的農業部長亦表態支持立法,形容人獸交對動物來說是「性侵犯」,雖然很難證明動物在人獸交過程中受苦,但動物不可能事先同意性交,疑點利益應該歸於動物。
 

各國為何立法禁止人獸交?

人獸交有違自然,有損社會風化
受到宗教團體、動物保護組織抨擊
保障動物權益,防止動物被性虐待和受傷
防止人畜共通的傳染病藉人獸交傳播,如狂犬病、寄生蟲等

正所謂「各處鄉村各處例」,根據香港法例,無論動物一方是否自願,只要證明被告曾與動物性交,即屬違法。除了香港,大部份國家亦將人獸交刑事化,例如英國的法例非常清晰,禁止與動物發生陰道性交或肛交;有些國家則會用虐待動物、違反自然性交等其他罪行,懲罰涉及人獸交的行為。但現今仍有不少地區法例上容許人獸交,包括巴西、柬埔寨、芬蘭、匈牙利、墨西哥、羅馬尼亞、泰國及美國某些州份(德州、肯塔基州、新墨西哥州)。

人獸交: 絕對的惡,還是一種道德主張?

人獸交這話題備受爭議,但支持動物戀的組織ZETA卻有不同觀點,他們在官方網頁上逐點反擊他們眼中的「世俗」批評,指人獸交不等同虐畜,動物亦可以樂在其中;即使有人批評動物不懂表達感受,亦不懂對人獸交「說不」,但動物戀人士則反駁人類飼養寵物或家畜時,都會憑動物的反應了解牠們的喜惡,同樣邏輯亦可以引申到動物是否願意和享受性交。

至於社會大眾能否接受動物戀人士這些主張,又是另一個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