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仕仁案終極上訴】陳鉅源:將錢保密地收藏 不算是犯罪

撰文:陳雯慧
出版:更新:

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上任前後收取新鴻基地產高層利益,他與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新地前執董陳鉅源,和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被裁定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成,今(5月9日) 在終審法院進行終極上訴。
陳鉅源的律師指,本案中,控方必須證明許仕仁蓄意作出極重大違反公職行為,才能把案中被告定罪,單就付款或把錢秘密收藏,這些皆不能構成本案所涉的罪行。

上訴人陳鉅源。(資料圖片)

代表陳鉅源的英國御用大律師Ian Winter陳詞強調,若公職人員履行公職時,接受不誠實款項,可構成行為失當,但首要考慮是其犯罪意圖,控方必須證明,許仕仁蓄意或刻意作出嚴重違反公職責任的行為,若未能達至犯罪原素,便不能構成罪行。

Ian Winter說,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中的「串謀」,必須證明各串謀者達成共同犯罪意圖,以特定行為藉公職人員作出不當行為,但控方舉證不足,只是作出推斷其意圖違反誠信。

陳鉅源由英國御用大律師Ian Wiinter代表。(鄭子峰攝)

違反公眾信任不是控罪原素

Ian Winter指控方依賴付錢舉動,可是該筆錢是許上任時收取,不能推斷許在上任時行為失當,罪行在於他實際作了怎樣的行為,有否串謀,行為性質,而且將錢保密地收藏,不算是犯罪

法官追問,政務司司長是香港第二位最高級政府人員,如果上任之前收取私利,即出賣公眾對他的期望,Ian Winter回應,不能單從公眾目光作考慮,控方必須證明,他們是否有串謀共同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意圖,違反公眾信任並不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原素

陳鉅源被判監6年

案情指,許仕仁被指在2005年上任政務司長前後,從新地高層收取850萬元及1,118萬元、免租金租住禮頓山豪宅等利益。4名被告於2014年12月被高院裁定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和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等罪名成立,許被判監7年6個月、陳判監6年、郭和關各判監5年。四人中暫只有郭炳江獲保釋候上訴。

案件編號: FACC 12-1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