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仕仁案終極上訴】終院押後裁決 郭炳江:希望事件早日結束

撰文:陳雯慧
出版:更新:

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串謀前新地高層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終極上訴案,控方今早陳辭指控方無須證明許收款後作出特定行為,也能令眾人入罪,更以潛伏特工用作比喻。辯方律師爭取最後回應作反擊,其中代表許仕仁的律師,更指若要控告人殺人罪名,也必須有人真的被殺才可起訴,認為控方只以口頭指控,站不住腳。終院法官把案押後裁決。
郭炳江離庭時亦稱,希望事件早日結束。

曾獲保釋的郭炳江已重回監獄服刑,他於2012年3月被捕時,曾轟動全港。(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2

記者問:上帝點安排 郭:我都要問佢

郭炳江在審訊後庭外遭大批記者包圍,他停頓了良久才說:「希望案件快點完結。」之後離開時有記者問他:「上帝點安排?」 郭回應:「我都要問佢。」但表示會繼續上教會,多些祈禱,心裡平安。

代表四名上訴人的律師在控方代表完成陳詞後逐一作出回應,其中代表許仕仁的大律師蔡維邦回應時,舉例稱若他說:「我殺了彼得,或我今早開槍殺了彼得。」警方不會對「我」採取行動,必須至「我」真的殺了人,才可以控告「我」謀殺或誤殺,他以此解釋,在法理上,控方舉證必須有實際事件支持,不能單靠口頭指控。

許仕仁現正服刑(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辯方:收款傾向主人是心理上的想法

代表郭炳江的御用大狀萬江儀(Clare Montgomery)則反駁指,控方指公職人員收款後向付款主人優待,便是違反公職責任,但她稱這是心理上的想法,與付款主人關係良好亦只是心理狀況表達,但在法律上必須有犯罪行為證明。

法官即問,這些行為是否需要作為金錢的報酬,萬江儀回應,亦要視乎犯事意圖,在普通法上的賄賂定義必須包含收款後果及推論的證明。

代表郭炳江的英國御用大律師萬江儀在最後反擊中力陳控方必須舉證收款所作的優惠行為。(盧翊銘攝)

辯方:法例清晰指公職人員就職後才須申報

首席法官馬道立再問,若擔任公職期間收受利益,便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為何在擔任公職前三小時收款,行為不能銜蓋在第4條中,是否因為這是成文法?萬江儀回應,可能人門認為在公職上賄賂是壞舉動,但法律從不追究公職前收款及相關行為,並作出懲罰,至於法例為何不銜蓋就任前賄賂行為,萬江儀坦言不知道立法者想法,不過在本港有清晰政策,要求在公職人加入政府後作出申報。

代表陳鉅源的英國御用大狀Ian Winter強調定罪原素必須包括實則行為。(盧翊銘攝)

精神上違反忠誠不應被定罪

代表陳鉅源的御用大狀Ian Winter陳詞時指,就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不能因為公職人員在精神上違反忠誠,便算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根據岑國社一案,必須有實際違反行動,若要檢控串謀,亦必須根據雙方達成協議,為達成協議的實際行動。

而代表關雄生的御用大狀Hugo Keith亦強調,就職前收款不屬犯罪,若公職人員沒有盡忠公職只是精神上想法,若無實質作為,在刑責上根本是一無是處(nothing)。

陳鉅源。(盧翊銘攝)

案情指,許仕仁被指在2005年上任政務司長前後,從新地高層收取850萬元及1,118萬元、免租金租住禮頓山豪宅等利益。4名被告於2014年12月被高院裁定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和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等罪名成立,許仕仁被判監7年6個月、陳鉅源判監6年、郭炳江和關各雄生判監5年。

案件押後書面裁決,郭炳江獲准繼續保釋外出。

案件編號:FACC 12-1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