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誤殺案】女死者接受療程後翌日發燒至40度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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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醫學美容集團的CIK療程事故,集團創辦人及兩名相關人士被控誤殺案,控方今宣讀控辯雙方同意的案情,當中透露女死者在接受注射療程後,回家即覺不適,翌日更發燒至40度,送院時救護員亦為她載上氧氣罩,6天後因為多器官衰竭死亡。控方又指,集團創辦人周向榮及第三被告麥允齡均有執業醫生資格,但二人均非專科醫生。

第三被告麥允齡曾向事主處方抗生素。(盧翊銘攝)

3被告依次為周向榮(62歲)、技術員陳冠忠(32歲)及西醫麥允齡(35歲),各否認一項誤殺罪名,指他們2012年10月10日誤殺女子陳宛珊。

控方今呈上死者與三名傷者的醫療報告予法庭,並指死者陳宛珊於2012年10月3日注射療程回家後,因感不適由女兒陪同下,當晚上11時到私家診所應診,翌日由女兒再折返DR集團的銅鑼灣中心,但不久即召救護車,救護員替陳測體溫,發現陳體溫達40度,馬上給她氧氣,之後送到律敦治醫院,延至10月10日死亡。

第三被告曾開抗生素給兩傷者

陳的驗屍報告顯示,死者因多個器官衰遏死亡及受膿腫分枝桿菌感染。另外控方呈上另兩名傷者黃靜群及王靜波於2012年10月3日,由第三被告麥允齡開的藥物,包括止痛的必理痛、抗生素的阿莫西林(Amoxicillin)、抗胃酸分秘的西咪替丁(Ccimetidine)和治療骨關節炎及急性疼楚的塞來昔布(celebrex)等。

控方透露次被告陳冠忠不是註冊實驗室技術員。(盧翊銘攝)

首及第三被告非專科醫生

控方指,第一被告周向榮和第三被告麥允齡,分別於1979年及2006年在香港大學及中文大學醫科學院畢業,獲執業醫生資格,但不是專科醫生,而第二被告陳冠忠不是註冊實驗室技術員。

另外根據DR集團呈交租約,DR集團案發時租用銅鑼灣怡和街麥當勞大廈四層物業,租金由5.8萬元至9萬元,由集團旗下香港激光中心租用彌敦道雅蘭中心兩層多個單位,租金由8115元至5.4萬元,均顯示由周向榮負責簽署租約、續租租約以及終止租約。

另外亦顯示涉案位於大埔科學園的亞太桿細胞科研有限公司,於2009年4月向香港科學園申請便用11樓四個單位作科研,9月獲批准申請租用三年,每月租金為10.1萬元。

陪審團獲發手套口罩檢視死者曾用的滴漏袋

控方今日將2012年10月12日至11月7日將警方及衛生署分別到大埔科學園亞太幹細胞科技中心檢獲證物,傳閱予陪審團看,包括四名死傷者滴漏袋、培植血液細胞的膠盒、試管等,9名陪審團均戴著口罩、手套逐一檢視。

案件編號:HCCC 43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