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處打擊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 上半年作13宗檢控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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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海上交通有序及船隻航行安全,海事處除日常在香港各區水域巡邏執法外,亦會與水警保持緊密合作,不時進行針對性聯合行動,包括巡查涉嫌進行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的活動。今年上半年,海事處在大嶼山南部、南丫島南部、香港南面和香港東面等水域,共進行了31次特別行動,並就涉嫌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的船隻共作出13宗檢控。

其中,今年7月,處方分別於8、16及19日進行3次特別行動,打擊在香港東部及南部水域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的行為。當中兩次是與香港警務處進行的聯合行動。

行動中,執法人員共巡查8艘船隻,並發現當中5艘船隻涉嫌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海事處會進一步跟進個案,並會進行搜證檢控工作,以打擊有關違例活動。

海事處今年上半年進行31次特別行動,向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的船隻共作13宗檢控。(政府新聞處圖片)

海事處發言人提醒市民,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第313A章),船隻可在允許光燈捕魚的區域使用光燈捕魚,惟任何船隻在香港水域內為引誘魚類或捕魚使用光燈,須遵守第313A章和《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第548F章)的規定,即任何光燈的構造、遮蔽、裝設及使用的方式,須以於通過光源的最底邊緣的水平面之上,沒有由該光燈放射的光線可被看見(無論是直接被看見或是經並非海面的任何來源反射而被看見)為準。任何人違反有關法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

海事處會繼續加強巡邏,以打擊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的情況,從而保障船隻航行安全。處方亦會不定期與漁民組織會面,向業界派發相關宣傳教育資料。

有關正確使用光燈捕魚的資料,可瀏覽海事處網站:www.mardep.gov.hk/filemanager/en/share/publications/pdf/materials/publ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