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酷欺凌】14歲女頭腫眼瘀IG報平安 大狀:涉傷人女童需負刑責

撰文:彭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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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圍女童黨殘酷凌辱案,14歲受害少女慘遭木棍、木凳毆打,煙蒂燙身,更險被火燒下體,受盡凌辱。她頭傷送院留醫,網傳照片中她身穿醫院病人服,全臉傷痕纍纍,頭腫眼瘀。她在IG報平安稱﹕「各位有心了,多謝你們。」她亦澄清不曾被五男童強姦,但指女童黨確有作出凌辱行為。
執業大律師指出,10歲以上兒童需負上刑責,不過,被捕兩名12歲及13歲女童未成年,最終或被判入更新中心、教導所或勞教中心。犯罪學專家則指出,案中女童黨的行為不是單純的欺凌,而是為了報復的群黨暴力行為。

根據《少年犯條例》 第2條 ,「兒童」是指未滿14歲的人,10歲以下的兒童,因屬不可推翻的「無能力犯罪」推定,即毋須負上任何刑事責任。而未滿14歲的「兒童」,為屬可推翻的「無能力犯罪」推定,即如控方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該兒童在犯罪時十分清楚其行為不僅是頑皮或惡作劇的,而是嚴重不當的,該項推定即被推翻或解除,該兒童便須負全部刑事責任, 可因他被指稱干犯了的任何罪行而被落案、檢控和定罪。

大律師陸偉雄:10歲以上兒童要負上刑事責任

兩名被捕人士分別為12及13歲,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本港法律是10歲以下無罪推論,10歲以上兒童則要負上刑事責任。10至14歲的兒童犯案,控方可將無能力犯罪推定推翻,若要推翻該推定,控方一定要證明犯案兒童懂得分辨對與錯,一般做法是要求兒童師長、就讀學校校長、社工、甚至家人上庭作控,證實早已教導兒童對與錯的概念。

或被判入更新中心、教導所或勞教中心

陸偉雄指,案中兩名女童被控傷人罪,根據本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任何人意圖使任何人受殘害、外貌毀損、成為傷殘或身體受其他形式的嚴重傷害,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終身監禁,惟事件中的女童未成年,由少年法庭進行審理,陸偉雄指,「小朋友唔會坐大人監」,犯案兒童最終或被判入更新中心、教導所或勞教中心,「呢個已經係好嚴峻嘅刑罰。」

城大犯罪學教授黃成榮:事件屬群黨的暴力行為

對欺凌行為有深入研究的城大犯罪學教授黃成榮指,據文獻發現,男生比女生的欺凌事件多,男生的欺凌是集中於肢體上及語言上,而女生則傾向排擠性欺凌。黃教授指,過去鮮有女童同黨的出現,是近10年來始有,事件中有女童感受到意中人被「搶走」,於是女童的同黨認為有朋友受欺負,始會出現三五成群有目的的報復行為。事件中女童聯手其他朋友用暴力手法對待女受害人,黃教授認為,事件屬群黨的暴力行為,多於只是單純的欺凌,「欺凌可以唔係違法行為,但亂群結黨嘅暴力行為要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