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崗校園暴力】16歲仔被原子筆𠝹爛面 重案組拘17歲菲籍同學

撰文:黃廸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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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 (11日)中午12時許,玫瑰崗學校有兩名學生打架,一名16歲中三本地學生遭一名17歲中二菲律賓裔同學以原子筆襲擊左面頰,傷者左面頰留下兩道約3吋長傷口,情況嚴重,案件原列作普通襲擊,警方其後於今日(12日)拘捕17歲菲裔男同學涉嫌傷人,他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五月中旬向警方報到。有律師指,案件原列普通襲擊,若驗傷報告顯示傷勢嚴重,律政司及警方可控告較嚴重的罪行。

涉事的玫瑰崗學校。(郭倩雯攝)

根據香港法例,侵害人身罪有四條相關的法例,包括第212章第40條普通襲擊、 第39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第19條傷人或對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第17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傷人17)。黃國桐律師表示,就相片所見學生傷勢嚴重,惟控罪及判刑需要等驗傷報告才可確定,驗傷報告列明男生傷勢、傷痕深度等,而會否留下疤痕、是否需要整形手術,都是法庭會考慮的因素。

10歲以上需負刑責

根據 《少年犯條例》 第2條 ,「兒童」是指未滿14歲的人,「少年人」則指年滿14歲但未滿16歲的人。襲擊同學的菲律賓裔同學為17歲,黃律師指,香港16至18歲人士的刑事案件均由成人法庭處理,10歲以上已需要負上刑責,但香港法庭對於17歲以下人士偏向教訓、教導而非責罰。 文浩正律師則表示,案件原列普通襲擊,若有驗傷報告,律政司及警方可於稍後控告較嚴重的罪行,而傷人17的罪行是非常嚴重。

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普通襲擊,如果是被控普通襲擊而傷者的傷勢是不嚴重,檢控官或考慮其他免起訴的安排(如擔保守行為)。如被告人只涉及一條普通襲擊罪,案件大多在裁判法院審理。

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罰比普通襲擊更高,因這條罪行對受害人構成實際的身體傷害。檢控官通常會用醫生報告以證明相關行為有否造成實際身體損害,較輕微的身體傷害包括有紅腫、壓痛或腫脹等,而嚴重的則有腦震盪和瘀傷。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和19條所涉及的傷人罪是侵害人身罪當中最嚴重的。第19條涉及的罪行則可在裁判或區域法院審理,罪行包括非法及惡意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傷人。事主必須有傷口或嚴重身體傷害,包括精神傷害,傷口及嚴重身體傷害必須是由被告造成,最高刑罰可監禁3年。

而第17條所涉及的罪行大多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任何人如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惡意傷害任何人,或導致任何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或向任何人射擊;或拉動扳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企圖用上膛槍械,射向任何人,意圖殘害任何人、令人容貌受損或傷殘、或令任何人的身體,受到其他形式的嚴重傷害,就是違反了 第17條列明的罪行,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