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灘野戰?】馬鞍山男女帳篷內疑纏綿呻吟 網民:好開揚吓喎

撰文:魯嘉裕 楊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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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一對男女情到濃時,竟光天化日於石灘帳篷內激烈纏綿,過程被途人拍下放上網,有網民戲稱「土地不足係咁㗎啦」。大律師指一般而言打「野戰」可以被控以「有違公德罪」,惟片段未有拍攝到親密舉動如性行為等,舉證上有難度;但如行為令途人感覺不安,或感到被滋擾,在有實質證據下,仍有機會被控妨擾罪。

帳篷不斷搖晃 傳出男女呻吟聲

有網民於Facebook群組「馬鞍山之友」上載一段影片,稱今日傍晚約6時許,帶同兩名子女到烏溪沙碼頭旁的烏溪沙石灘玩耍,發現石灘上一個藍色帳篷內有一男一女,其中男事主為本地中年男,女事主則為菲律賓人,片中所見,兩人於帳篷內疑有親暱行為,男事主於篷內反覆似「有所動作」,帳篷不斷搖晃,篷內亦傳出男女呻吟聲。而於片中所見,石灘旁位置及帳篷背後均不時有途人經過。

警指地點不詳細無跟進

拍片網民指感覺「世風日下」,有網民留言戲稱「土地不足係咁㗎啦」、「好開揚吓喎」,片主回應指當時帶同兩名子女,當時兒子已詢問他拍攝什麼,因此已沒有再拍攝後續,但目睹事件時已馬上致電999報警,惟當時接線人員指地點不詳細無法跟進,感到無奈。

大律師:拍不到親密舉動 舉證有難度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一般而言,打「野戰」可以被控以「有違公德罪」,然而今次片段中,只拍攝到一個搖晃的帳篷,以及一對男女的聲音,但未有拍攝到一些親暱舉動,例如性行為等,「睇唔到做咩,只可以推斷,但法律上未夠,要百分之一百肯定有做先可以(告有違公德)。」即使片段被放上網,估計警方亦難以落案控告片中人,因舉證上有難度。

煩擾路人仍有機會被控

不過,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 23)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而對居民或路人造成煩擾;或在公眾地方進行任何遊戲或遊蕩,以致在該處造成阻礙或形成喧鬧的集會,則違反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陸表示,只要有人感覺不安,或感到被滋擾,在有實質證據下,仍有機會控告此罪。

在公眾地方進行性行為,如果在較隱蔽的空間如帳篷內進行或不構成「有違公德罪」,但陸表示絕不鼓勵此行為,如果被他人發現及報警,鬧上警署且被紀錄身份資料,亦是十分尷尬的事,「警方告唔到一回事,返差館都夠尷尬啦。」他呼籲市民在海灘等公眾地方要有公德心及行為要檢點,勿做過於親密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