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出獄】台法務部拒陳赴台自首 港府:與通緝目的相反

撰文:魯嘉裕 黃廸雯
出版:更新:

台灣拖篋棄屍殺人案疑兇陳同佳,於本月23日將刑滿出獄,原本因港台間無引渡安排令陳於台灣的殺人罪名審訊無期,而於陳獲釋前夕案件再現轉機,陳同佳在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游說下, 同意到台灣自首,港府對此表示樂意向台灣提供合法可行協助,又稱港方無足以控告陳在台涉殺人的證據,法庭對該罪無管轄權。惟台灣批評港府於案件上非無管轄權,堅持要求港府以司法互助方式處理,並拒絕陳同佳入境台灣,令陳同佳回台受審的爭議再陷入困局。

 

 

台灣法務部長蔡清祥 拒陳同佳自首

台灣法務部長蔡清祥傍晚舉行記者會,表示打擊跨境罪案應循司法互助處理,並堅持拒絕陳同佳來台自首。

蔡清祥指出,打擊跨境罪犯,理應透過正式司法互助處理,並不是單獨犯人問題,他希望港方能夠依照國際慣例,通過相關渠道磋商。蔡又稱,不主張殺人犯可逃避刑責,陳同佳返港被捕,應該由香港政府優先處理,台灣可提供相關事證,並提出三個原則,第一,台港雙方都擁有司法管轄權,案件中疑犯和受害者都是港人,而疑犯目前仍服刑當中,在刑滿之前,港府理應追訴犯行,維護公義,考量到審判在香港,應該由香港政府優先審理。笫二,無論台灣或香港政府對案件責任。香港政府不應該讓疑犯消遙法外,台方也可以透過正式司法互助管道處理本案事證。第三,台灣法務部和陸委會過去多次去函香港,索取本案相關資料,但港方置未有理會,台方願意在司法互助前提下提供罪證等。

保安局指:法理法律不存障礙

本港保安局亦回應事件,指台灣殺人案陳姓疑犯自願出獄後到台灣自首,事件在法理上及法律程序上完全不存在任何障礙,與有否長期刑事司法協作機制無關,事件完全可以獨立處理。

事實上,基於打擊犯罪,彰顯公義的原則,對被通緝人士自願自首的全球通行做法皆是盡快接收,以將疑犯緝拿歸案、向疑人問話、偵查起訴,不會諸多托辭,無故拖延,甚至刻意不准通緝人士入境,這做法完全與通緝目的相反。

每個司法管轄區及其部門應該秉持公正,彰顯公義,公道行事。台灣殺人案涉及一條年輕的生命,以及一個年輕人犯錯後覺悟,願意承擔責任。保安局希望台方彰顯公義,還死者公道,讓疑犯有贖罪機會,撫平死者家屬受創的心靈,務實處理,符合一般常理。

陸委會發言人:三次司法互助請求無回應

台灣負責偵查潘曉穎被殺案的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去年接獲潘父報案後,於去年3月22日曾透過陸委會,就案件首次向港府提交司法互助請求書,提出調查取證的司法協助;至去年5月3日地檢署指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再向港府提出第二份司法互助請求書。第三次請求為去年12月3日,地檢署對陳同佳發佈通緝,並向港府請求協助遣送被告陳到台灣受審。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上月接受香港01訪問時表示,案發後台灣方曾三次向港府提出司法互助請求,包括第三次為建議進行逃犯移交,但很遺憾港府都沒有回應。

邱垂正指台灣對案件的初衷不變,站在被害人的憐憫心、同理心,希望司法能夠彰顯,能夠將加害人繩之於法。邱垂正又指,陸委會未有收到潘曉穎家屬的求助。對陳同佳釋放在即,邱垂正指陸委會立場一直以來都一樣,希望把疑犯繩之於法,台方一直強調利用一次性或個案式的司法互助形式處理案件。

對香港因《逃犯條例》修訂爭議引發連月示威運動,但殺人案至今仍無法解決,邱垂正稱感到失望及氣餒,指過程中台灣方不斷提醒港府與北京當局,《逃犯條例》引發香港社會的不安及疑慮,及可能對人權、香港自由法治造成侵犯,港府需要注意和傾聽市民聲音、回應訴求,但遺憾香港特區沒有處理好,引發大規模的抗爭,希望香港社會早日回歸平靜及正常運作。

陸委會副主席邱垂正   (黃迪雯攝)
大陸委員會

拒陳同佳入境 批港非無管轄權
而於陳同佳決定自首消息傳出前兩日(17日),台灣法務部發聲明,指據悉香港警方已掌握未提供台方的在港證據,並懷疑被告可能於香港預謀犯案,香港非無管轄權,聲明又呼籲港方積極續押追訴。而於陳同佳向特首表示決定自首當日,法務部一日發出兩則聲明,一為否認呼籲港方續押追訴陳同佳是推卸責任;二為指出港府於過去曾表示會調查陳同佳於香港境內有否預謀進行殺人,及研究於香港法律體系下如何處理案件,可見香港警方等已在調查陳同佳是否在港預謀犯案及搜集在港證據。

法務部又指香港現行法律包括《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侵害人身罪條例》等均有類似域外管轄的規定,均無違反香港基本法的問題。隨後一日(20日)陸委會發聲明,指港府欲讓陳同佳來台投案,應承諾透過司法互助方式提供在港事證以利偵辦,因此台方有必要先對相關人員入境採取管制作為。聲明又批評港府處心積慮凸顯港人在港外中國大陸地區犯罪沒有任何管轄權,矮化台灣主權。

三境外殺人情況可用《侵害人身罪
根據本港法例中《侵害人身罪條例》,於三種情況下可處理涉及香港境外殺人行為:第一是其殺人行為於香港境內已策劃及預謀,即符合「串謀或唆使謀殺」;第二為傷害行為於海外發生,而傷者回港後死亡;第三為傷害行為於香港發生,但傷者於境外死亡。

司法協定互助不包括台灣
而對於台灣向港府提出司法互助問題,按香港法例第525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香港現時與32個司法管轄區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惟條例不適用於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部分」,因按《釋義及通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台灣,因此港方無法與台灣進行司法互助。

司法協定互助不包括台灣
而對於台灣向港府提出司法互助問題,按香港法例第525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香港現時與32個司法管轄區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惟條例不適用於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部分」,因按《釋義及通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台灣,因此港方無法與台灣進行司法互助。

坊間例修草案被否決
過去多月有立法會議員及法律界人士提出修訂《逃犯條例》以外的方案,其中公民黨楊岳橋及民主黨尹兆堅早前分別提出私人草案,楊岳橋4月時提出修訂《侵害人身罪條例》,即擴闊香港法院權力處理港人在境外涉嫌謀殺、誤殺或意圖謀殺的案件,以授予本港法院「域外法權」的形式處理台灣殺人案,惟方案提交特首林鄭月娥後被拒絕交到立法會首讀。

尹兆堅則提出私人草案建議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加入8項涉謀殺、誤殺或意圖謀殺罪行,香港擁有司法管轄權,疑犯若身在香港,本港法庭有權審理。法案於7月時已獲律師司簽發證明書,惟立法會秘書8月時按主席梁君彥指示回覆指,議員提交法案前,應先諮詢相關事務委員會後,再裁決法案是否符合《議事規則》。而以上兩個方案及由法律界人士提出「港人港審」等五個方案,早前亦被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以屬地原則、取證困難及沒有追溯期為由否決。

陳同佳當日在香港乘坐囚車入獄。(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