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車撞斃途人】單車司機若無買第三保 須自行負賠償責任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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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太和邨52歲女途人遭單車撞斃,警方正就事件調查中,暫未知涉事的15歲單車司機會否被拘捕。意外中,涉事的交通工具為單車,有保險業界人士稱,單車司機購買第三者保險不是強制的,因此大部分人不會購買單車第三保,意外後,單車司機須自行負上賠償責任。

警方呼籲目擊者提供資料。(陳諾希攝)

涉事地址為太和邨新和樓對開行人路往太和街市方向,記者前往現場觀察,中午時份不算多人踩單車,主要以中老年人為主,車速不快。於太和邨住了20多年的何先生稱,屋苑內甚少見有人踩單車,因看更會趕他們走,行人路偶有人踩單車,惟車速正常。

當區區議員陳蔚嘉表示,太和邨一帶有不少單車徑供市民使用,大部分居民都遵守規矩,惟有少部分人為貪方便於非單車徑踩單車。

前(12日)晚約8時50分,警方接獲報案,一名15歲男童騎單車沿太和邨新和樓對開一行人路往太和街市方向時,撞倒該名52歲女途人。該名女子昏迷被送往威爾斯親王醫院治理,延至昨日中午被證實死亡。新界北總區交通部特別調查隊正跟進調查案件。

邨內有不少單車停泊。(陳諾希攝)

香港汽車工業學會會長李耀培表示,事發地點為行人路,非允許單車行駛的道路,單車司機已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可被警方票控,而單車司機若有駕駛執照,亦有機會會被吊銷,因出現危險駕駛行為。而在是次意外中,由於造成有人命傷亡,警方交通部應對單車司機進行刑事控訴,控告單車司機導致他人死亡。記者翻查資料,發現「魯莽騎踏單車」條例中,如單車司機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元,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3個月。

另外,李耀培又指,由於單車沒有第三者保險,死者的家屬無法從第三者保險獲得賠償,只能入稟法院以民事訴訟向單車司機個人索償。另外,家屬亦可申請政府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不論過失傷亡賠償」,惟賠償金額不大。

根據資料,該計劃由社署執行,由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撥款支付,目的是不論交通意外因何人之過失而引致,均盡早為傷亡者或其家屬提供經濟援助。援助金只因當事人受傷或死亡而發給,至於財物損失,則不在援助範圍內。

現場所見,踩單車以中老年人為主,車速正常。(陳諾希攝)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則表示,單車可買第三者保險,惟不是強制性的,因此不是所有單車司機會購四第三保,若單車司機沒有購買第三保而又導致人命傷亡,單車司機要自己承擔所有賠償。羅少雄又透露,根據以往個案,一般單車撞死人的嚴重性沒有私家車撞死人大,頻率亦較低。根據運輸署資料,「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 50,000 元及監禁10年。

翻查資料,2010年至2013年本港曾發生3次單車撞死途人事件。2012年,一名撞途人的單車司機被控「控制單車時故意疏忽造成身體受傷罪」,即時入獄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