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子衝路障|確保司機持有效車牌 律師﹕租或借車主需負上刑責

撰文:陳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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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7日)凌晨時份,警方在馬鞍山設置路障期間,一輛黃色保時捷駛至突然加速衝越路障,多名警員見狀隨即登車追截,並將車輛截停制服,揭發駕車司機早於2015年已遭停牌。現場消息指,43歲姓葉男司機聲稱車輛向友人借用,而資料顯示,該輛保時捷由本港一間租車公司持有。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任何人向他人租或借出車輛時,需確保對方持有有效駕駛執照,否則即干犯「容許他人無牌駕駛」罪行。

被捕司機遭黑布蒙頭搜車,同車女乘客(紅袋者)亦在場協助調查。(陳永武攝)

根據資料顯示,涉事保時捷由一間大型車行擁有,記者今日向涉事車行查詢時,對方指今日未有高層上班,暫未有回應。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任何人向他人出租或借出車輛時,必須確認對方是否持有有效的駕駛執照,包括租車公司,否則即干犯「協助及教唆他人無牌駕駛」或「容許他人無牌駕駛」的罪行,罪成可罰款5千元及監禁3個月,再犯者則可罰10,000元及監禁6個月。陸補充,是次事件中需視乎租車公司的角色,屬直接租借人,或有人在未經租車公司同意下將車輛轉借予他人。

陸偉雄指,事件中涉事的司機最少干犯「危險駕駛」﹑「無牌駕駛」﹑「在沒有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的情況下於道路上駕駛車輛」三項罪,若借出者得悉事主無牌下仍借出車輛,則干犯「容許他人無牌駕駛」;若非,事主或干犯未取得同意下取去他人車輛駕駛,屬「擅自取去交通工具」罪名。

陸表示,一般車輛均有保險覆蓋意外造成的損失,而租車公司租借出車輛時,租借人需申報所有司機,以確保所有司機均受保單保障。如有人租借車後交予他人駕駛,或非認可名單內的司機駕駛車輛,或屬「在沒有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的情況下於道路上駕駛車輛」,意外發生後,租車公司及保險公司或拒絕相關賠償,涉事司機及借出者或需要承擔有關損失,而意外中的受害人可經民事向涉事司機或車主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