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向10名涉違《港區國安法》被捕人檢取DNA樣本 律師稱罕見

撰文:魯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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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生效的首個七一, 6男4女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被捕,當中部分人因持有、揮舞或展示包括寫有「香港獨立」、「民族自強」、「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旗幟或標語而被捕,其中一名23歲男子涉嫌駕電單車撞傷3名警員,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
警方證實於調查期間,根據《警隊條例》向該10名被捕人士檢取其非體內樣本(DNA)。有大律師指被捕人如非犯下嚴重、可逮捕的罪行,一般刑事案件不能取得被捕人DNA,認為做法罕見,又估計警方是希望調查被捕人與其他早前發生的案件是否有關連。

依照國安法,舉「港獨」旗亦是違法行為。(資料圖片)

警察公共關係科發言人表示,警方於7月1日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20及21條,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拘捕10名人士,該罪名最高刑罰為10年有期徒刑。警方在調查期間,根據《警隊條例》59C(2a),向該10名被捕人士檢取其非體內樣本(DNA)。

《警隊條例》59C條列明,警方收取非體內樣本作法證科學化驗,必須由一名職級在警司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授權收取該樣本,並要有合理理由懷疑該名人士已犯某宗嚴重的可逮捕罪行,及相信該樣本有助於確定該人是否已犯上述罪行。

大律師:一般嚴重罪行方能檢取DNA

大律師陸偉雄估計稱,於未有《港版國安法》前,一般被捕人如非犯下嚴重、可逮捕的罪行,普通刑事案件不能取得其DNA。陸認為據該10宗涉違《港版國安法》的被捕案件性質,與檢取DNA樣本並無直接關係,估計警方檢取被捕人的DNA樣本,是用作調查被捕人與其他早前發生的案件是否有關連。

他又舉例警方於過去曾用同類手法搜證,例如早前有涉嫌非法集結被捕的人士,警方要求他們交出手機,目的是要由其手機中調查被捕人是否涉及其他罪行,但認為檢取DNA樣本則比較罕見,認為是於《港版國安法》實施後,警方進行調查會更深入。

7月1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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