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聯警一連3日反非法勞工 拘12人包括黑工、僱主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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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於周二(18日)至昨日(20日),一連3日在全港多區展開代號「曙光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及聯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風沙行動」。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9個目標地點,包括裝修中單位和餐廳,共拘捕12人,包括非法勞工、聘用僱主、協助及教唆者。

被捕12人當中,5男3女(27至53歲)涉嫌從事非法勞工被捕,其中一名女子同時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另外,2男1女(44至61歲)僱主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餘下一名63歲男子,則涉嫌協助及教唆他人在港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捕。

行動中,共12人被捕。(政府新聞署提供)

入境處發言人指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另外,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可判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