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元朗拘20人涉偷車及車內盜竊 涉34宗案偷17車 起回10部失車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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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月元朗警區有關偷車及車內盜竊等刑事案件有上升趨勢,當中逾半失車為電單車。有見及此,警方於今年2月7日至3月20日展開代號「星網」的執法行動,以涉嫌「擅自取去運輸工具」、「偷車」及「車內盜竊」拘捕19男1女,年齡介乎18至49歲,當中7人屬活躍於元朗及天水圍區內的一個電單車盜竊團伙。他們涉及元朗區34案件車輛盜竊相關案件,一共偷去17部車輛,案中懷疑被盜車輛共值約27.8萬元;而車內盜竊案件的財物總損失則共約7.8萬元。
元朗警區重案組第一隊高級督察吳斯軒指,案件均於凌晨時分、沒有閉路電視覆蓋的停車場或路邊發生,據知當中包括露天停車場,有人曾扑爆私家車車窗,偷取車內物品。
調查相信,20名被捕人士懷疑與1至3月期間在元朗區發生的34宗車輛盜竊相關案件有關,涉及11輛懷疑被盜私家車及6輛懷疑被盜電單車,以及16宗車內盜竊案件。
行動中,警方成功起回10部失車,並在被捕人單位中搜獲偷車工具。據知,賊人偷車後將車輛據為己有使用;警方起回10部電單車,發現部分已換上假車牌,部分則沿用舊車牌,被盜電單車款式不限,估計賊人或會將車輛運走或轉售圖利。
警方提醒,賊人取易不取難,市民應提高警覺,駕駛私家車人士離開車後,要確保門窗要鎖好,切勿將車鎖及貴重物品放在車內而不鎖門。市民切勿將車輛停泊在僻靜的地方,應選擇有閉路電視覆蓋及有保安的地方,以及安裝防盜裝置及GPS追蹤器。
警方重申,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4條,「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